拖欠工程款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是什么?

導讀:
拖欠工程款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是什么?
工程價款是指建筑企業因承包工程項目,按合同規定和工程結算辦法的規定,將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發包單位辦理結算而取得的價款。那么,拖欠工程款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是什么?
網友咨詢:拖欠工程款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貴州權衡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解答: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責任主要表現在民事責任: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或解除,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初次驗收不合格經修繕后合格的,也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但經修繕后仍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3、承包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情況主張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張偉律師解析:
什么情況下發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沒有到承包方賬戶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幾種情況:
1,還沒有到合同規定的時間,需要繼續等待;
2,已經超過合同規定時間,發包方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貴州權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州律師協會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因業績突出,榮獲黔西南州政法委2015—2016年度十佳律師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稱號、榮獲2016—2017年度黔西南州優秀律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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