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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林艷英律師2022.01.29386人閱讀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二)因果關系原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那么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二)因果關系原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關于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

。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人行橫道是保護行人橫過道路的通行區域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負有避讓行人的義務。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雖屬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況機動車有避讓行人的義務同時行人也有確保安全的義務。這是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的特殊通行規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充分表現出重點保護弱者的特點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論依據認定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以機動車在機動車道相對行人有先行權這一指導思想來劃分事故責任由于行人橫過道路時存在沒有主動避讓機動車的過錯認定此類事故責任時往往先確定行人侵犯機動車的路權再看機動車有無違章行為如果機動車存在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違章行為再根據違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減輕行人的責任。此類事故以行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占多數。各行其道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本質就是認定事故當事人在通行規定上應承擔的安全義務大小如借道通行者應承擔確保安全的義務應大于本車道正常通行參與者的義務在劃分責任時應承擔較大義務的參與者也應負主要及以上的責任反之負次要及以下責任。確保安全義務是衡量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標尺這也是各行其道原則的本質。那橫過道路的行人和機動車誰應承擔的義務大呢?機動車和橫過道路的行人應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經明確規定了機動車應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簡單地將行人橫過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為即不能認為行人應承擔比機動車更大的安全義務。二是行人和機動車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行人應當受到保護但行人也應當維護交通安全。個體的利益需要法律保護但社會的利益需要每個人共同維護。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會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樣有義務維護社會的利益。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橫過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時還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的使用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面上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適用于所有行人與機動車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并非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客觀對待不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著重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等交通環境中的弱者同樣也強調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在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時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規還要客觀、具體地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特性。機動車相對行人來說速度快但操作不靈活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如遇險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則速度慢但行動靈活控制能力強。行人在橫過道路時其觀察交通環境的能力強于機動車在運行中觀察行人動態的能力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時不能一味強調法律條文而忽視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機動車象行人那樣靈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機動車那樣行動迅速。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并劃分責任。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現反之視為不應當發現。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采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采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一般來說以各行其道原則劃分事故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為此類事故的路面痕跡及車輛停放位置通常能夠相對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行為。而根據合理避讓原則直接證據取證比較困難。雖然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權案件但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存在著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動態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較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強為使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建立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用合理避讓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著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的所有行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為做出無遺漏的規定。在法律實施后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著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為。

(五)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從技術的角度出發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為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兩種這兩種原因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兩類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區別。發生原因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動性。結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結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動性。這兩類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既含有發生因素也含有結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在轉彎時駕駛員因車輛超載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車輛占用對向車道與對向車輛碰撞此時超載表現為發生原因。由于車輛超載捆綁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蝕車輛和路面超載在此表現為結果原因。一般認為發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結果原因但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盡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認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術認定應該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就應該負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交通環境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其中的子系統為了維護大系統的正常運轉子系統必須要正常運轉這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任何一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轉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同時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違法者認定事故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過錯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應強調駕駛人員職業上的注意義務避免對行人、非駕駛方的苛刻要求留給其精神和身體以適度的自由空間。判斷駕駛人員責任時不應僅看其是否違章(不違章不意味著已盡注意義務)還應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義務因為任何發達的交通規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現實交通的復雜狀況

(2)如果雙方均未報案一般應認定駕駛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審查事故認定書

由于事故認定過程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它涉及到運動力學、刑事偵查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對認定書的審查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對等原則。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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