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價超過合同價10%怎么處理

導讀:
建設工程在施工前期的工作,是要約定好合同價的,而實際上該合同價與工程造價是有明顯不同的。工程造價的范圍很廣,包括: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等。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工程結算價超過合同價10%怎么處理?接下來由大律網(wǎng)專業(yè)律師詳細為您介紹!
工程結算價超過合同價10%怎么處理
工程結算超出合同約定的價格,要根據(jù)實際施工的情況分析。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3、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工程造價和合同價的區(qū)別在哪里
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一般先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暫定“合同價格”,此價格即為合同價格。但建設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工期補償、索賠等可轉化為價款的事項時有發(fā)生,最終經(jīng)過竣工結算審定得出的結算價格,才是所謂的工程造價。所以,工程造價與合同價格往往不盡一致,并常常具有較大差距。
工程造價包括工程預算,預算是按照施工圖所作的工程預算造價,其價格是用的定額中材料預算價格,和實際的市場價格是有差別的。
工程造價的范圍很廣,包括: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等。合同金額是指我國對外承包勞務企業(yè)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設計咨詢業(yè)務與外商簽約的合同所定金額,其口徑同于合同數(shù)。工程造價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價格。工程計價的三要素:量、價、費。
廣義上工程造價涵蓋建設工程造價(土建專業(yè)和安裝專業(yè)),公路工程造價,水運工程造價、鐵路工程造價,水利工程造價,電力工程造價,通信工程造價,航空航天工程造價等。
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結算等等。
工程造價的主要任務:根據(jù)圖紙、定額以及清單規(guī)范,計算出過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費(人工、材料及設備、施工機具使用)等,還有企業(yè)管理費、措施費、規(guī)費、利潤及稅金等等。
相關問答:
關于工程結算的期限及延期結算的責任
建設工程款一般可分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及工程結算款,工程結算款是指工程造價結算后確定的工程總價款扣減已付的預付款、進度款等款項后應付的余額,有的還包括工程量增加的價款。根據(jù)施工合同和建筑行業(yè)的慣例,工程結算的程序通常為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相關資料,發(fā)包人進行結算審核,審核確定后再支付工程款項。因此,結算審核的期限直接決定工程結算款的支付時間。當前,因結算期拖延過長而造成大量工程款的拖欠已成建筑行業(yè)的一個通病,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雙方合同只約定結算審核后多長時間內付款,卻對結算審核的期限未作明確約定為其原因之一。
由此,發(fā)包人認為結算未完成可以不付工程款且不必承擔違約責任或支付欠款利息的義務,施工企業(yè)也因為合同未明確審核期限對發(fā)包人拖延結算的行為而感無奈,有的中介或審計也會認為審核無時限的規(guī)定而對結算工作的效率缺乏足夠的重視。其實,這是一種認識的誤區(qū),因為合同通用條款和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結算審核的期限,合同及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jù)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或者參照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工程結算期限的規(guī)定確定結算期,并根據(jù)遲延結算的具體情況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通用條款第33.2條33.3條規(guī)定的結算審核期為28天。
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或有關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由拖延結算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追究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1、合同約定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結算報告后不在約定時間審核或不提出異議視為認可的,按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結算工程款;2、在約定或規(guī)定的時間未完成結算的,自逾期日起計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二、對在約定或規(guī)定時間內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審核的,可不作違約處理,但鑒于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已投入使用,甲方應承擔規(guī)定結算時間屆滿后占有使用工程欠款的利息。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結算拖延,包括必須由其提供的工程結算資料不提供或出于其它原因有意拖延等而影響工程款支付的,責任應由其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