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勞務合同糾紛(工程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合同無效 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用工單位與 勞務分包 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 勞動爭議 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 申請勞動仲裁 ,應該通過法院 訴訟 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被認定為 無效合同 。 合同無效 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工程項目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長期以來的工程項目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款案件占絕大部分,減少工程款案件糾紛,需要合同雙方在工程建設之前擬好合同,并在施工過程中以及完結時嚴格按照合同條例,這樣才能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減少工程項目合同糾紛案件。這類案件通常案情復雜,涉及法律問題及爭點多,審理難度較大,也對律師法律服務的專業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郭彥凌律師這方面做的很專業,是國內比較專業的處理工程項目合同糾紛的律師。
合同約定建設單位不給分包單位結算+分包單位不給勞務分包結算合法嗎?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產生糾紛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依具體情形而定。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工程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工程勞務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分析解答】
勞務合同糾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糾紛類型不同,選擇的處理方式也各有側重。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則可以依法去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分析解答】
勞務合同糾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糾紛類型不同,選擇的處理方式也各有側重。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則可以依法去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