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無效后能適用建設工程“優先受償”

導讀:
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無效后能適用建設工程“優先受償”
延誤工期是造成項目虧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工期的延誤不僅造成了承包商的經濟損失,使其可能要對業主進行誤期損害賠償,也影響了承包商的信譽,甚至還可能出現一些連鎖的分包商向承包商進行索賠的情況。
法律咨詢: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無效后能適用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嗎
律師回答:
1、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法律規定的比較原則,有關這方面問題的觀點比較多,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2、我們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發包人拖欠工程款,保護弱勢地位的承包人利益。因此,凡是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有關的主體,只要建筑產品是他們的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成的,均可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包括直接簽有承包合同的主體,也包括實行總包后又分包的主體;既包括有效合同的主體,也包括無效合同的主體;既包括施工合同的主體,也包括提供過勘測、設計勞務的主體;還包括承包人權利的既受取得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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