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解協議有無強制執行力

當雙方當事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端,并最終達成《仲裁和解協議》后,一個常見的疑問便是:這份協議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若一方違反協議內容,另一方能否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雙方當事人為避免進一步的訴訟而自愿達成的和解。《仲裁和解協議》一經簽署,便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但究竟這份協議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呢?
(一)仲裁調解與和解有較大的靈活性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征得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序規則,調解人可以采用面對面、背對背等各種方式進行調解,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和解是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或解決爭議的方式,自愿達成協議,和解可以在開庭中,也可以在庭外達成協議。
(二)仲裁調解與和解的法律強制力
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但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仲裁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嗎
仲裁委作出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 強制執行 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機關制作的,記明申訴人和被訴人自愿達成協議內容的一種法律文書,仲裁庭的調解書和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如果對方不執行,勞動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律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公證的流程:
1、主合同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擔保人接受強制執行的一并提出公證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2、公證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簽署公證告知書和詢問筆錄;
3、公證員幫助雙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文書;
4、公證處出具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
5、債務人一旦違約,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持合同約定證明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申請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并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要求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最好找一位擔保人。雙方填寫完申請表之后,公證員會給雙方起草一份法律文件,還會出具一份強制執行公證書。若有一方違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和解協議不同于仲裁裁決。后者由仲裁機構作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同法院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可被各級人民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而和解協議則是基于雙方的合意,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并不直接享有法律賦予的強大執行力。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和解協議就毫無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旦《仲裁和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與內容,并且雙方簽字蓋章,它就具備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都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司法救濟。
執行和解協議不是執行依據,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規定法律文書在一方不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執行和解協議是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自愿達成的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內容,并通過自愿履行來終結強制執行程序的協議。雖然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真實意思表示,但該協議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完全取決于各方當事人,其與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本質的區別。法律文書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應遵循法定原則,只有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該法律文書才具強制執行力。
如果一方違反了仲裁和解協議,另一方又該如何操作?
實踐中,守約方可將《仲裁和解協議》作為執行依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關鍵在于,這份和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或者由仲裁委員會確認其效力,才能成為執行的依據。
仲裁和解協議雖不同于仲裁裁決,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力,但它作為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依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您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了《仲裁和解協議的執行問題或其他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