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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爭議處理方式和解好還是訴訟好?

孔孟廷律師2023.04.13914人閱讀
導讀: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可以是

一、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1、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如下: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么

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訴訟,遞交起訴狀

2、法院審理案件相關材料,立案后五天內將起訴狀副本、傳票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后五天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

4、法院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并公告;

5、法院審理案件,作出判決。

合同爭議處理的三種方法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選擇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選擇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選擇,在現實生活中糾紛是經常發生的,合同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是需要盡快解決的。以下詳細介紹合同糾紛處理方式選擇。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選擇1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幾類

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對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

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

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選擇2

一、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1、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很多,如協商、仲裁、調解、訴訟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合同糾紛訴訟特點是什么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5、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選擇3

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仲裁與訴訟制度各有優劣勢,二者形成相互補充的狀態,也構成了我國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

1、關于效率。

當事人發生糾紛一般都希望盡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時間成本。在這點上,仲裁比較占優勢。首先,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復雜;其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上訴

并且提起上訴程序仍需時間:再次,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而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和影響等因素,一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2、關于靈活性。

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甚至選擇仲裁的時間和地點,選擇適用的實體法。特別是可以據仲裁員的經驗、閱歷、職稱、學歷、品行素養、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來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而訴訟則基本確定了受理的法院、審判員、審判的程序、時間及地點。當事人只能通過調整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應對訴訟。

3、關于專業性。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強于法律判斷,而這些事實判別又需要相當豐富的專業方面的知識,這正是仲裁機構既具社會威望、又具備權威的相關專業知識且熟悉法律規范的專家仲裁人員的優勢,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于這些糾紛的解決。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專業知識,對糾紛所涉的專業知識不一定了解,在事實認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關于權利救濟。

仲裁是一裁終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時,又失去了二審的監督作用,沒有了當事人進一步主張權利的回旋余地。當然在法定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而訴訟本來就是二審終審,即便是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救濟途徑相對更廣。

合同產生糾紛選擇仲裁還是訴訟好呢

分類:社會民生法律

問題描述:

對于格式合同制定時,與對方約定解決糾紛時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好呢?

解析:

下面是仲裁的一些優點,其實這在于每個人的不同看法與選擇.不過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建議選擇仲裁的多一些.

1、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來說費用也較低,而以訴訟解決則比較慢,且費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尋求公正而權威的人士協調解決,比通過訴訟對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產生的影響更小,有利于當事人今后的交易繼續進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樣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而通過訴訟則難以做到這一點。

4、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等,而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法官)的人數和人選,訴訟當事人無權過問。因此,從這方面講當事人有更大的自***,更加方便。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時,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1、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要有仲裁事項;

3、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三)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對合同爭議應該要如何處理

一、對合同爭議要如何處理《合同法》第128條規定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解決合同爭議的辦法。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原則下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調解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某個階段進行。用和解和調解的方式能夠便捷地解決爭議,省時、省力,又不傷和氣,因此提倡解決合同爭議首先利用和解和調解的方式。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不能強迫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是依法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根據事先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不僅可以約定向中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約定向國外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申請仲裁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訂立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合同質量爭議應如何處理

(一)如果訂立合同后,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明確的。對方交付產品明顯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如交付的產品的規格、品種等,顯然與合同約定不符,即屬顯然違約。買方應當當即提出質量異議,并作如下處理;

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省的麻煩。《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2、合同目的因對方違約行為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當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法律依據同上。

3、如對交付產品尚可接受,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或協商減少價款。盡可能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4、要求對方限時退換,或其他方式解決質量問題。同時雙方能就此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形成書面協議。在書面協議中,要表明如對方不能按此協議解決質量問題,我方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我們要防止以下作法:

(1)只是表達不滿,不向對方明確提出質量異議。

(2)提出異議,但沒有明確的要求。

(3)有異議、要求,但沒有對異議的提出及處理結果形成書面的或其他可證明的形式。

(二)驗收后發現質量問題

1、迅速的毫不遲延的向對方發出質量異議的通知,并提供相應的證明。向對方提供的只需是質量瑕疵存在的證據。同時您要注意保留:對該瑕疵是表面檢查不易發現的這一特征的證明、對已發出通知的證明。盡可能的采取可證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遞、電報、電話(可查、可錄)。毫不遲延的催促對方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解決質量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2、退換、修理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對方限時退換、修理。費用由對方承擔。

3、減少價款與上同。

(三)使用過程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處理與驗收后的處理并無太大區別,但此時多已造成一定損失,應此要注意質量瑕疵證據的保留。并在向對方發出的通知中提出損失賠償要求或保留權利。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將應取得的賠償問題解決,切勿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單一的去追究對方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就有些被動了。在買賣交易合同中,合同標的的質量問題是當事人最為關注的事項之一,如果合同標的的質量存在缺陷,作為買方,您要及時向對方交涉解決,避免遭受損失。此時,您需要收集并保存好相關的證據資料,避免在發生合同質量爭議時無證可舉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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