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些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

導讀:
出現哪些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
加決監理企業改制,提升自我發展能力加快監理企業機制創新,建立起適應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的現代化企業制度發展思路要創新,監理企業應注重企業經營結構的調整,不斷開拓市場對工程咨詢業的相關要求。
法律咨詢:出現哪些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停工令
律師回答:
1)施工中出現質量異常情況,經提出后,承包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轉異常情況者。
2)隱蔽作業未經依法查驗確認合格,而擅自封閉者。
3)已發生質量問題遲遲未按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處理,或者是已發生質量缺陷或問題,如不停工則質量缺陷或問題將繼續發展的情況下。
4)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圖紙進行施工者。
5)未經技術資質審查的人員或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不合格或未經檢查確認者;或擅自采用未經審查認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查認可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范圍。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