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時候開始起訴?

導讀: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第二種觀點,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當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方往往面臨身心的雙重打擊。除了事故帶來的傷害和損失,法律訴訟的復雜性也給受害者帶來了額外的困擾。那么,在何時啟動法律程序,向肇事方提起訴訟,成為了許多受害者關心的問題。
在探討何時起訴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質。交通事故不僅可能涉及民事責任賠償,還可能觸及到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從民事角度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侵權責任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受害者有權要求肇事方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
法定時限的重要性
法律對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訴時限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這意味著,一旦超過這個時限,即便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法院也可能不予受理。因此,把握起訴的最佳時機,是確保權益得到法律保護的關鍵。
確定起訴時機的關鍵因素
起訴時機的選擇并非隨意決定,而應基于案件具體情況。例如傷害程度、責任劃分的清晰度以及雙方的溝通協商情況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若受害者遭受重大傷害,需長期治療甚至殘疾,建議在治療結束后及時起訴,以免錯過時效;而在責任認定不清的情況下,可能需要等待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出爐再做決定。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傷害明顯的,起算時間是傷害之日;當時未曾發現的,起算時間是傷勢確診之日,看起來也非常明確,但在實踐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第二種觀點,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發生交通事故后什么時候起訴要求賠償?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哪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交通事故多長時間內可以起訴
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的訴訟時效: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治療終結之日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通則》第1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
交通事故死亡索賠訴訟要什么時候起訴
交通事故死亡索賠訴訟的時效是1年,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后一年隨時可以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超過訴訟時效而起訴的,法院可能不會受理或不會支持受害人索償的的請求。
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延長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期間。如在交通訴訟期間最后的六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導致不能夠行使請求權的,要中止訴訟時效。等到中止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再繼續計算。還有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賠償義務而中斷的,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在治療終止或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通則》1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以張先生的案例為例,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經醫院診斷需休養三個月。然而,在休養期滿后,他發現傷情并未完全恢復,需進一步治療。此時張先生面臨選擇:是立即起訴還是繼續治療到完全康復后再起訴?經過咨詢專業律師后,張先生了解到自己的傷勢可能會留下后遺癥,因此選擇了先進行完整的治療,并在治療結束后提起了訴訟。這樣的選擇既保證了治療效果,又避免了因時效問題喪失訴權的風險。
交通事故案件的起訴時機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受害者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及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適時采取行動。而在實際操作中,專業律師的介入無疑是確保權益得到有效維護的重要保障。如果遇到相關法律問題,不妨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讓法律的力量為您撐起一片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