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去哪個法院起訴?

導讀:
交通事故案件,屬于哪里管轄,也就是去哪個法院起訴?
交通事故案件,屬于哪里管轄,也就是去哪個法院起訴?
現代社會,道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了,車道擁擠不堪,隨之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小摩擦還好,雙方車輛都有保險,如果發生大型交通事故,阻礙交通還不算,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就有可能要負刑事責任,特別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罰還會更重。那么交通事故發生后,由哪些機關管轄呢?也就是哪里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該起事故?
一、交通事故的類型:
根據車輛類型可以分為機動車事故、非機動事故、行人事故、其他事故等四類;根據事故發生的結果,可以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四類。
1、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的管轄機關:
1、發生交通事故后,由轄區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的區域或者道路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即我們常說的交警隊,一般是縣級交警大隊來處理;發生爭議,由交警支隊進行復核。
2、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管轄確定后,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受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的,應當登記備查,記錄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人員傷亡等簡要情況。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詳細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民事賠償的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可以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案件的原告在相應的法院起訴,法院應當立案受理。
交通事故發生地比較容易確定,被告住所地是如何規定的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鐵路或者航空器之類的交通事故的管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
1、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在訴訟前主動理賠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2、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不按有關法律規定理賠,如賠償數額是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則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
3、如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限額,則保險公司應承擔與其賠償數額相應的訴訟費用,剩余部分的費用則由各方當事人依責任大小及賠償數額的多少分別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交通事故后,如何確定最有利的管轄法院?
原告在選擇最佳受訴法院時應當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在哪個法院訴訟能獲得更多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因此,當事人在選擇法院起訴時,應當對比事故發生地法院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賠償標準,作出正確的選擇。
2、在哪個法院訴訟起來更方便?
在選擇最佳受訴法院時,原告必須考慮所選擇的受訴法院是否方便訴訟,以節省訴訟成本。
3、在哪個法院訴訟更便于勝訴后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