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多長時間有效

導讀: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據不完全統計,約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是在案發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況下才能確保在案發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訴并且勝訴呢?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據不完全統計,約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是在案發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況下才能確保在案發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訴并且勝訴呢?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以上三種情況,時效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對涉及傷殘鑒定的,其訴訟時效可以從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即使定殘日已經超過一年,其訴訟時效仍可在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一年時間。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三年。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賠償訴訟時效:
0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損,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0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即從治療終結之日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
0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0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0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據不完全統計,約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是在案發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況下才能確保在案發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訴并且勝訴呢?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以上三種情況,時效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對涉及傷殘鑒定的,其訴訟時效可以從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即使定殘日已經超過一年,其訴訟時效仍可在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一年時間。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三年。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賠償訴訟時效:
0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損,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0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即從治療終結之日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
0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0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0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