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與自身疾病共同導致死亡能賠多少錢

導讀:
2、自身固有的基礎疾病在死亡原因上占主要比例,但通過元甲律師極力爭取,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我方訴訟請求,對方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元甲律所立刻成立專案組分析案情:因發生交通事故住院一段時間后,又引發自身的基礎疾病,共同作用導致李先生死亡,所以此案的關鍵點在于其各項賠償是應該由全責方全額賠償還是劃分責任比例后進行賠償,元甲律師仔細篩選證據,從法理和情理兩個角度準備訴訟策略,決定按照被告方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進行爭取。
生活中,中老年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比例較高,中老年大多身體會有各種各樣的小毛病或者基礎疾病。發生交通事故后,因自身基礎疾病和事故共同導致死亡,可以減輕肇事方的賠償責任嗎?答案是:不是的!
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運用專業解答及處理思路,才是順利拿到賠償款的關鍵!
本案亮點
1、委托人自行與肇事司機溝通賠償問題困難重重,元甲律師對案件抽絲剝繭,通過訴訟處理,醫療費順利拿到百分之百的賠償;
2、自身固有的基礎疾病在死亡原因上占主要比例,但通過元甲律師極力爭取,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我方訴訟請求,對方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傷者死亡原因究竟是什么?
2021年6月22日,王某駕駛小型轎車行至北京市順義區某路口時與李先生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受傷嚴重被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過緊急救治的李先生初期情況尚且良好,不料在住院99天后死亡,死者家屬對此悲痛交加,事故發生后至李先生過世期間共花費醫療費33萬余元,要求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肇事者提出“死者年齡較大,本身患有很多疾病,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導致的、和交通事故無關”,拒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死者家屬實屬無奈,本想讓死者早日入土為安,但現在只能忍痛同意給李先生進行尸檢。死亡原因經尸檢后結論為:交通事故外傷與其死亡原因間構成間接因果關系,其自身有慢性支氣管炎、肺大泡、肺間質病變、冠心病、心房纖顫等多種固有疾病。
33萬元醫療費能獲得全額賠償嗎?
尸檢報告出來后,家屬僅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與肇事司機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書,剩余醫療費肇事司機表示會配合家屬走其保險報銷。家屬希望33萬余元的醫療費由保險公司按照100%賠償,經過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保險公司只同意醫療費按照間接因果關系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為了爭取全額賠償款,逝者妻子和兩個兒子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維權。元甲律所立刻成立專案組分析案情:因發生交通事故住院一段時間后,又引發自身的基礎疾病,共同作用導致李先生死亡,所以此案的關鍵點在于其各項賠償是應該由全責方全額賠償還是劃分責任比例后進行賠償!
元甲律師之前處理過多起此類案件,故針對本案件,元甲律師經過認真討論分析后決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糾紛對我方更有利!元甲律師仔細篩選證據,從法理和情理兩個角度準備訴訟策略,決定按照被告方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進行爭取。在對比了順義法院和東城法院的多個類案判決資料后,元甲律師選擇對本案更有利的東城法院進行立案。
開庭的日子如期而至,庭審中,元甲律師情理與法理相結合,為維護我方權益全力以赴!最終法官支持了我方訴求,33萬余元的醫療費全部由被告方承擔,我方僅承擔4元的訴訟費!
一面感謝錦旗代表了一家人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的態度!這面錦旗的背后是元甲律師專業的付出!元甲一直踐行“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的使命!為解決客戶的法律問題提供高效方案,讓客戶樂意口碑相傳!
案例來源: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自身疾病"撞上"車禍離世,保險公司賠償責任能減輕嗎?
平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阿明駕駛阿黃名下的小車途經平南某村路段,遇70歲龍大娘身背柴草橫穿馬路,阿明因避讓不及致使小車與龍大娘發生碰撞,龍大娘受傷后被送至醫院經醫治無效死亡。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阿明和龍大娘在此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鑒定意見書》顯示,龍大娘自身原患有高血壓心臟瓣膜病、腦梗死病,交通事故損傷和自身疾病在構成死因的參與度均為50%。因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龍大娘的家屬六人對阿明、阿黃及其車輛投保所在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訴請阿明、阿黃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近30萬元。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龍大娘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損傷和自身疾病共同參與造成,龍大娘對本次事故負同等責任,應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僅需對六原告損失的50%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明的行為侵犯了龍大娘的生命權,依法應對六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龍大娘在沒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橫過道路,其確有過錯,綜合雙方行為過錯程度,認定龍大娘自行承擔50%的責任。事故發生時阿明駕駛的小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保險公司以龍大娘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損傷和自身疾病共同參與造成,各自參與度為50%為由,辯稱保險公司只需要承擔受害人總的損失的50%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是,與刑事責任相比,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更加側重于補償性。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其個人特殊體質不屬于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個人特殊體質對事故損害結果的參與度,不影響侵權人對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該次交通事故這一直接原因,龍大娘自身疾病并不能導致其當時死亡,因此對保險公司辯稱應減輕其侵權賠償責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阿黃將車輛借給阿明駕駛,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阿黃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核定六名原告因該案造成的各項損失為230147.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給六名原告。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貴港中院審理判決: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龔州說法
本案爭議的問題是: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構成死因參與度為50%”的鑒定意見能否成為保險公司減輕賠償責任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是否應當減輕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進行分析。本案中,龍大娘雖患有高血壓心臟瓣膜病等疾病,但其在發生交通事故前還背著柴草過馬路,可見其疾病并未對其生命造成威脅,能存活多久誰也無法確定,如果沒有本次交通事故這一直接原因,受害人不會置于突發的危險之中乃至死亡,從受害人的角度分析,死亡結果就是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僅是本次事故造成其死亡的客觀因素之一,不是法律規定的過錯。
本案中的損傷參與度鑒定意見,是法醫從醫學角度反映受害人自身疾病對其遭受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這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并非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判斷,司法實踐不可直接援引損傷參與度鑒定意見來認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否則是混淆了自然科學和法律價值的界限,將法律判斷等同于自然科學的事實判斷。從侵權人的角度分析,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確實是其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導致的結果,其應當預見到其交通違法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乃至造成輕傷、傷殘甚至死亡的后果,只是加入了受害人自身疾病這一因素。出行本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如果因病人的自身疾病而要求其承擔高于普通人的風險,這顯然是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同時,我國交強險立法并未規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疾病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機動車無責,保險公司也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予以賠償。此外,對于需要用商業三者險賠償的部分,是否考慮損傷參與度,則要看保險合同是否有約定,以及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和說明義務。綜上,保險公司主張應由受害人按照“死因參與度50%”先行承擔50%的責任,剩余的金額再由保險公司根據50%的交通事故責任在交強險和商業險內賠付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文丨譚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