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債務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管轄法院)

導讀: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條就是不以擔保人過錯為前提的,也就是主合同有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無效,只要債權人沒有過錯,那么擔保人和債務人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但同時,如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債務糾紛,三個人共同擔保?請問下可以債權人可以指定某一擔保人全部還款
連帶擔保責任需要償還全部債務嗎
連帶擔保責任需要償還全部債務。
1.連帶保證主債務人未清償擔保人是需要清償的,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因合同關系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并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
拓展資料:
1.連帶保證責任指兩個以上保證人相互之間對于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連帶承擔的保證責任。按照中國法律規定,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共同保證人,對同一保證責任有連帶關系,任一保證人均對共同保證的債務負全部的清償責任,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得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因此,連帶保證責任是保證人的一種加重責任。
2.連帶擔保責任是指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就是債務人與保證人對債權人就清償債務上的連帶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