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糾紛的管轄是怎樣

導讀: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并購方的合同糾紛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的,則適用專屬管轄條款。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并購方無約束力。顯然,B公司與C廠之間理應按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重新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那么債權債務糾紛的管轄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并購方的合同糾紛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的,則適用專屬管轄條款。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并購方無約束力。顯然,B公司與C廠之間理應按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重新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關于債權債務糾紛的管轄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民法通則第44條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筆者認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條款所稱的權利、義務是指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不含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實體法意義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則對并購方無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條款是程序法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對兼并企業的并購方不具約束力。
3、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簽約雙方即A公司與C廠之間是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系,B公司與上述加工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并無直接聯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這一法律事實,才承繼了A公司加工承攬合同項下的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從而與C廠之間形成一個新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后一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與前一法律關系明顯不同。由此不難看出,作為并購方的B公司與作為債權人的C廠之間的訴訟也與A公司與C廠之間的訴訟不同。顯然,B公司與C廠之間理應按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重新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一般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短期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最長時效:對于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年利率未超過24%的,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年利率超過24%不到36%的,按當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間借貸屬于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予保護,但是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借款人不能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利息。
3、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