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發生糾紛法院判決不能違約

導讀:
工程造價發生糾紛法院判決不能違約
日前,綏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因當事人對結算協議與鑒定結果不符提起的民事案件。
2007年2月22日,某建筑公司與某鄉政府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內容為:某建筑公司承建某鄉政府中心校教學樓工程,合同中標價為158.58萬元;開工日期為2008年4月28日,竣工日期為2008年11月3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價格按合同中標價一次性包死,質量達到國家優質工程標準。后因雙方在工程造價上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后,經雙方共同選定的工程鑒定機構對上述工程進行價格鑒定,鑒定結論為上述工程造價為136.2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工程造價的鑒定結論與雙方之間的合同中標價不符,但仍應以合同中標價為準。遂依法判決某鄉政府依約給付某建筑公司158.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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