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工程造價糾紛的原因是什么

導讀:
但是,人民法院在這一改變前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理論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指針。那么產生工程造價糾紛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人民法院在這一改變前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理論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指針。關于產生工程造價糾紛的原因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合同中關于工程造價條款的約定不清晰、容易產生歧義。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開工前雙方感覺關系很好,簽合同只是走個過場;二是雙方本身缺乏對工程造價專業的必要了解,沒有認真研究合同條款,對合同總價款僅憑估計來確定。
3、由于發包方資金短缺,承包方也無力繼續墊付而導致工期無限期拖延或被迫完全停工,或者工程竣工后工程欠款久拖不決,結果都造成承包方訴諸法律索要工程款和停工損失索賠。而此時有的發包方會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反訴承包方。這就產生了工程質量鑒定和工程造價鑒定同時出現的情況。
1、在建設工程糾紛中,涉及工程款糾紛的,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判決;如果約定不明確,如暫定等,但約定按照某一定額進行結算,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應當明確按照該定額進行結算。這樣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的。但是,法院這樣做的前提是有賴于工程造價行業的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改變。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設工程定額的性質,一旦明確了定額不是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后,這種變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這一改變前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理論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指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尊重當事人的判決來推動這一變化。
2、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提起訴訟,也可以對工程造價進行階段性的鑒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設工程訴訟必須是在工程竣工后進行。
3、對于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必須嚴格追究。不能因為建設工程糾紛的違約責任追究十分困難就放棄追究,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許多問題(包括質量問題),都是產生于不能嚴格履行合同。
1、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于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愿做出讓步前題下。
2、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綜上所述,產生工程造價糾紛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比較常見的原因就是合同約定的價格遠遠低于實際所需要的消費,這樣就與合同所約定的事項有所不同,在工程進行中肯定會出現資金不足的情形。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產生工程造價糾紛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小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