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扶梯咬人責任誰來擔,商場扶梯事故商場賠償

導讀:
雖然A公司提交了其定期維修扶梯的記錄,并在案涉扶梯處張貼了安全提示,但提示字體太小,不夠醒目,且在張某右腳被扶梯夾住時,A公司商場處也無相關安全保障人員及時將扶梯停住,故A公司在人身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未能完全做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張某乘坐扶梯受傷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張某主張,A公司商場的扶梯突發故障,致使張某的右腳被扶梯擠住,在張某右腳被擠住時,現場也無安保人員在第一時間將扶梯停住,導致張某持續遭受傷害,在張某母親履行了應盡的安全義務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A公司商場扶梯致使正常乘坐扶梯的張某右足受傷,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2020年5月,張某母親帶著張某(時年5歲)在A公司商場乘坐扶梯時,張某用腳去蹭扶梯側面底部邊緣的毛刷,張某母親制止了張某的行為,過了幾秒張某被扶梯擠住右腳,導致右腳3個腳趾斷離。
張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支付張某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77萬余元。
法院審理
張某主張,A公司商場的扶梯突發故障,致使張某的右腳被扶梯擠住,在張某右腳被擠住時,現場也無安保人員在第一時間將扶梯停住,導致張某持續遭受傷害,在張某母親履行了應盡的安全義務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A公司商場扶梯致使正常乘坐扶梯的張某右足受傷,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A公司確認張某系在其商場乘坐扶梯時被扶梯夾住腳趾受傷,但當時商場的扶梯正常運行,并未發生故障,張某之所以受傷系因其將腳伸入扶梯造成,其母親未盡監護職責,故無權要求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乘坐正常運行的扶梯時被夾住右腳,張某主張A公司商場扶梯有設計缺陷,系突發故障導致右腳被夾傷,但其并未舉證證明。事發時的監控錄像,能夠辨認張某在乘坐扶梯的過程中曾經伸腳蹭向扶梯邊緣處,張某的母親拽了一下張某,但未將張某引導至乘坐扶梯的安全位置,因張某的母親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存有疏忽,其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雖然A公司提交了其定期維修扶梯的記錄,并在案涉扶梯處張貼了安全提示,但提示字體太小,不夠醒目,且在張某右腳被扶梯夾住時,A公司商場處也無相關安全保障人員及時將扶梯停住,故A公司在人身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未能完全做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張某乘坐扶梯受傷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張某與A公司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A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以45%為宜,判決A公司支付張某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17萬余元。該案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已自動履行法律義務。
法官說法
作為商場經營者、管理者的主體,對在商場范圍內乘坐扶梯的人員負有人身安全保障義務,該保障義務不僅包括安全風險提示義務,還包括出現安全問題后應急處置義務。
若未完全履行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被侵權人受傷,則應當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未成年幼童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對危險的認知能力和預防能力,在乘坐扶梯過程中,其監護人應當謹慎、全面加強對其看管,盡到完全監護責任,讓幼童的腳遠離扶梯邊緣或其他危險位置,確保幼童人身安全。
幼童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存有疏忽,商場經營管理者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亦存在瑕疵,則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73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198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