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工程違法分包的情形,具體主要有哪四種?

導讀:
對于工程違法分包的情形,具體主要有哪四種?
建筑工程是一個大項目,有時候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可以承包下來的,或者是由一家承包下來之后,在分包給其他的小團隊,不過分包也有分包的規定,需要符合要求的團隊也可以接單。那么對于工程違法分包的情形,具體主要有哪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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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工程違法分包的情形,具體主要有哪四種?
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黃勝軍律師解答:
1、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發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發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黃勝軍律師解析: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筑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分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分項承包人在與發包人簽訂了總承包合同或分項承包合同后,再將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給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簽訂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約束。
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業務部主任,濟南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多次為被告人無罪辯護成功,開辟跨學科辯護先河,利用民、刑交叉處理技巧處理刑事問題,深得被告人及法官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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