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有權拒絕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導讀:
承包人有權拒絕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施工合同糾紛中,特別是合同提前終止或者合同無效后,承包人拒絕退場,經常成為承包人逼迫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或者實現其他目的的主要施壓手段。那么承包人有權拒絕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網友咨詢:
承包人有權拒絕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重慶揚義律師事務所羅建中律師解答: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承包人有權拒絕交付已完工程包括兩種情形:
情形一,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終止時,對于雙方已確認的進度款發包人未足額支付的;
情形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于雙方已確認的工程價款(大部分情況下工程尚未結算,通常主要為進度款)發包人未足額支付的。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
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重慶揚義律師事務所羅建中律師解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設,交付工程。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以扣押、拒絕交付建設工程的方式對抗發包方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實踐中曾存在爭議,有意見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規定。既然承攬合同中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也應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所施工建設的工程。這種觀點也體現在本案強盛公司的答辯和反訴理由中。
羅建中律師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重慶揚義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羅律師法律功底扎實,訴訟實戰經驗豐富,辦案專業、認真、嚴謹;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大量疑難、復雜案件,充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友情提示:律師在線咨詢免費回復,可直接與專業律師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