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證明材料?

導讀:
工程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證明材料?
監理人才流失現象比較普遍,嚴重地限制了企業發展從目前監理人員的勞動報酬調查監理人員的勞動報酬只有施工企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報酬的一,開發商技術人員的一,這樣的待遇極大地降低了監理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發揮監理應有的作用,阻礙了工程監理事業可持續發展。
法律咨詢:
工程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證明材料?
廣西創想律師事務所何凱特律師回答:
合同文件中的條款約定;
經工程師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來往函件;
施工現場記錄;
施工會議記錄;
工程照片;
工程師發布的各種書面指令;
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單證;
檢查和試驗記錄;
匯率變化表;
各類財務憑證;
其他有關資料。
何凱特律師相關法律知識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從事過房地產業、金融業,擅長房地產、金融領域法律服務,對公司管理及法律服務均有較多的實操經驗。最擅長:稅法和保險法律事務以及企業稅務籌劃。
何凱特律師補充: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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