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有權拒絕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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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城中心買了一套二手房,有時候因賣房人遲延交房,或者買房人因個人原因拒絕接受房屋,容易造成違約風險。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交付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二手房交付的相關條款,拘束交易雙方的行為。這也是房屋交付的重要部分。買房人因個人原因拒絕接受交付,賣房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或者公證的方式記錄情況,賣房人不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買二手房,交付房屋時要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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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質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復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問: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價款是否公平,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有過錯的發包人是否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根據《解釋》規定,承包人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可以進行修復,經過修復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制定此項規定我們是這樣考慮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法律規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發包人不僅可以拒絕受領該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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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當今社會,使用合同的地方很多,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合同與我們同在,對我們來說,這是保護我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那么在買賣合同交付前誰承擔貨物損壞的風險呢?具體情形如下:1、《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那么在買賣合同交付前誰承擔貨物損壞的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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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時對已完工程可以拒絕交付嗎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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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以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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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決算報告逾期不予答復的處理《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文件,發包人在接到結算文件的合約定期限內予以審核并作出答復的,發包人應當在該期限內確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該結算結果,表示不同意的,應及時配合承包人重新結算,當事人約定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竣工驗收之后,發包人怠于履行該結算義務時,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其訴訟請求的時效期間起算點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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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有權拒絕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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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定金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必須實際交付定金合同才生效,在您尚未支付定金的情況下,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故房主不受定金合同的約束,所以房主有權不出售房屋。那么房主未收取定金,就有權拒絕賣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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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承包人應當進行協助和支持發包人的監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時進行修復或返工。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發包人的締約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復費用或請求減少工程價款。那么建筑工程內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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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工程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和工期向發包人負責,以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和最終的成功交付,總之,工程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和工期向發包人負責,是確保項目順利交付的關鍵因素之一,無論是從工程質量的角度,還是從工程工期的角度,工程承包人都會以發包人的利益和期望為出發點,以確保工程的成功實施和順利交付,工程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和工期向發包人負責沒錯,只有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符合要求,才能增強發包人的信任和滿意度,也能為工程承包人帶來更好的口碑和業務機會。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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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由于黃某隨身攜帶資金不夠,當場僅支付定金500元,表示剩余500元過幾天再行支付,張某表示同意。后黃某多次提出讓張某交付花生,但張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定金合同均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成立,且定金數額應按約定計算,故張某應返還黃某2000元;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雙方約定定金為1000元,但黃某實際支付未500元,此時對定金合同作了變更,故張某只需返還黃某1000元。綜上,當張某拒不履行購銷合同時,黃某要求張某雙倍返還的定金數額只能是1000元。那么約定與實付不一,拒絕履行時應怎樣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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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有權拒絕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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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二、建設工程合同無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金怎么處理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無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因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方法來解決1、可以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包括交付時間、逾期交付的違約金、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等,因此發包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對于已經完成的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處理1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發包人對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違約行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其中三種具體的處理利息起算標準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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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付商品房需開發商持一照五證,房屋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基礎生活設施已經具備交付使用條件。開發商修建商品房,必然就會涉及到交房這一環節,一般交房是向購房者交付房屋,無論是購買期房還是現房,其實都會需要交付。但開發商交付商品房,首先肯定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符合相應的條件,否則的話購房者是可以拒絕收房的,而由此造成的損失,自然也不應該由購房者來承擔。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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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的調解書 22年訂婚,23年領證,但是婚后女方拒絕一起生活,在律師的斡旋下雙方結束了姻緣彩禮問題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