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監管的對策與建議

導讀: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監管的對策與建議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監管的對策與建議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為加強“十二五”期間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規范、有效地開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工作,現提出如下對策與建議:
一、樹立大局意識,統籌管理資源,形成監管合力。溫家寶總理在全國第六次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做好“三大轉變”: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劉賜貴局長強調做好海洋要樹立六種意識、提高六種能力,為海洋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海洋管理部門要自覺樹立大局意識、主體意識,以海洋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為己任,以提高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和綜合管理能力為新時期賦予我們的歷史責任和要求,統籌管理資源,形成海洋管理新格局。海洋管理部門要建立必要的協調配合機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要主動牽頭其他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明確各部門分工,統一分級、分區履行好各自職責,形成監管合力。執法部門應及時將現場執法收集和反饋的情況提供給管理部門和技術部門,以便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政策、管理措施和技術標準。海洋監測中心和監測站作為海洋環境管理和執法的“耳目”,要主動跟蹤一些重要污染源,將數據及時傳送到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為管理和執法提供決策依據。管理、執法、監測部門要定期匯總和公布相關信息,建立信息溝通平臺,做到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海洋工程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增強發展意識,建立健全海洋工程標準體系,提高監管能力。要樹立發展意識,積極構建海洋工程標準體系框架。要統籌兼顧各類用海項目的規律和特點,從可持續發展角度,分批分步驟制定所需的標準。在現有條件下,可以計劃分三步走:第一對海洋工程建設監管急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優先制定。比如,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規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規范、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認定標準等等。第二對目前需要而又有一定難度的標準和規范,可以通過立項等形式先開展研究課題,再適時制定出臺。第三開展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監管相關的技術標準創新和推廣工作,引導產、學、研、用各方面共同推進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海洋工程重要標準的研究、制定及使用。
三、強化創新意識,推進海洋工程監測體系建設,提升監管水平。海洋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作為海洋管理的組成部分,應進一步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國家海洋局應制定《全國“十二五”海洋環境監視監測與評價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建立覆蓋全國的海洋環境監視監測網絡,切實提高海洋環境保護和為海洋經濟建設的服務意識,以海洋管理和社會需求為導向設計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統籌各監測站位、要素、頻率的設置。要進一步完善分級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建成以三個海區環境監測中心為原點,各海區中心站為輻射點的覆蓋全海域的立體監視監測監管網絡體系。要建立海區海洋災害應急響應和指揮決策平臺,加強與沿海各級政府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及時提供和發布災害信息;進一步發揮衛星遙感系統監視監測的優勢,加強區域聯動,在數據資源上形成互補。同時,應借鑒國外和國內先進經驗,引進并率先在涉外管理或其他重大海洋工程中實行監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海洋工程監視監測體系,提高監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