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簽約時盡可能采用施工合同

導讀:
建筑工程簽約時盡可能采用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簽約時盡可能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比較通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是建設部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構成有3部分。該范本吸收、借鑒了FIDIC條款,條款全面、嚴密、規范,權利義務對等、且界限比較清楚。尤其在當事人礙于面子,在專用條款不作詳細約定的時候,作用非常大。而且在“通用條款”里有許多默認條款對承包商很有利,主動操作,能夠轉移風險。
例如,
A、工程師接到工程量核實報后7日內不答復的,視為認可;
B、工期延誤事實發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出工期順延請求,工程師收到后14日不答復的,視為順延日期被認可。
C、工程變更被確認后,承包人1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變更價款的報告,發包人收到后14日不答復,視為變更價款被認可。
D、竣工驗收報告遞交后28天內,發包商不組織驗收,視為驗收報告被確認。
E、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遞交后28天內,發包商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從第29天開始承擔付款利息和違約責任。
約定的默認,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施工企業要充分的利用!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