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嗎

導讀:
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嗎
建設監理制已成為我國工程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納入了法律法規的范疇。然而,目前我國監理工程師在行使其權力過程中,對工程索賠控制卻難以實現。如何解決監理工程師在費用索賠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十分緊迫的問題。
法律咨詢: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嗎
律師回答:
不需要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