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停薪留職

導讀: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停薪留職,應當對停薪留職結束后的勞動關系處理和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事宜進行明確約定,避免將來因停薪留職的結束而產生爭議,停薪留職期間,員工可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其他單位招用停薪留職人員提供勞動的,雙方之間形成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雖然法律對于停薪留職沒有規定,也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中止履行,但是也沒有禁止雙方協商一致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停薪留職&rdquo,除此之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規定關于停薪留職的內容,隨著勞動合同制的推行,原有的&ldquo,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停薪留職的方式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哪些情況可以停薪留職
主要是企業中富余人員、企業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以及其他職工要求到我省城鄉創辦、領辦企業特別是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從事科技開發、承包、興辦開發性企業的,也可以停薪留職。
停薪留職的由來
停薪留職是特定時代的產物。1983年,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布了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針對企業固定職工的停薪留職問題做出了規定。
1995年,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除此之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規定關于停薪留職的內容,隨著勞動合同制的推行,原有的“固定工”概念已經不再使用,除了一些國企和事業單位遺留的歷史問題以外,停薪留職幾乎不再適用于當今社會的勞動關系。
停薪留職的法律性質
停薪留職是指勞動者停止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無須為勞動者發放工資,但保留職位,繳納社保。這從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來看,實質上是中止勞動合同履行的性質。
雖然法律對于停薪留職沒有規定,也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中止履行,但是也沒有禁止雙方協商一致中止履行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停薪留職的方式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停薪留職期間的待遇和結束后的處理
既然法律沒有對停薪留職作出明確規定,停薪留職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停薪留職的安排,另一方有權拒絕。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進行停薪留職,應當對停薪留職結束后的勞動關系處理和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事宜進行明確約定,避免將來因停薪留職的結束而產生爭議。
停薪留職期間,員工可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其他單位招用停薪留職人員提供勞動的,雙方之間形成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因此,對于員工來說,停薪留職期間,自己仍可以另行尋找工作,并受勞動法律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