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到醫調委調解還是打官司好?

導讀:
這類案件如果醫院處理糾紛時姿態低,有誠意協商,如果醫院建議到醫調委協商,患方選醫調委調解比打官司更好,賠償或許也不會低于法院判決,某些地區的醫調委確實比較公正,沒有偏向性,能夠準確、客觀地評估醫院的過錯及責任,同時調解成功率高,如果醫療糾紛案件有幸在這個地區,只要醫院同意到醫調委調解,那不失是一個優于打官司的選擇,醫調委調解無需交任何費用,調解程序較簡單,不一定需要委托律師,醫調委評估專家一般比較專業,如果做出客觀評估,結論很具有參考價值,調解有時限,所以不會被醫院肆無忌憚的拖延,能夠比較快的解決問題,賠償款到賬也快。
經常有醫療糾紛患方當事人咨詢林律師,是到醫調委調解好還是打官司好?這個問題其實需要根據案情及醫院、當地醫調委的處理醫療糾紛的習慣來選擇。
一、醫調委調解的特點。
1.醫調委的性質。
醫調委全稱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由司法局設立的專門用于調解醫療糾紛的半官方機構,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緩解醫患矛盾,緩解衛健委處理醫療糾紛及行政調解的壓力。醫調委沒有行政職能,并不能對醫院做出行政處罰,也不能強制要求醫院或患方接受醫療糾紛某一處理方案,其做出的醫療損害評估結論也不具法律效力。醫調委本質是一個“和事佬”,其出具的調解協議與一般合同法律效力一致(可以主張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要求法院撤銷),比不上經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書的效力。
2.醫調委調解如何進行。
醫調委調解是經醫患雙方申請啟動,一方當事人不能單方面啟動,申請后,雙方提交病歷材料、陳述材料,醫調委會請專家做初步評估,約定調解協商時間,雙方坐下來協商,醫調委會給出調解建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醫調委可以終止調解,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后再行調解。
3.醫調委調解的優點。
醫調委調解無需交任何費用,調解程序較簡單,不一定需要委托律師,醫調委評估專家一般比較專業,如果做出客觀評估,結論很具有參考價值,調解有時限,所以不會被醫院肆無忌憚的拖延,能夠比較快的解決問題,賠償款到賬也快。即便調解不成,還可以在醫調委委托司法鑒定,少走一些法院程序,或者直接終止調解向法院起訴,患方除了時間精力,并沒有經濟損失。
4.醫調委的缺點。
醫調委被詬病最多的一點就是調解存在偏向性,但部分醫調委偏向醫院是不爭的事實,這也是近年來醫調委越來越不被患方看好的主要原因。同時醫調委調解的成功率比較低,越是偏向醫方的調解成功率越低,畢竟患方要清楚醫院的客觀賠償責任途徑并不少,如果不能居中客觀調解,誰愿意接受不合理的調解方案呢。
二、法院訴訟的特點。
法院訴訟(打官司)無非是最理性最科學的維權方式,通過司法鑒定對醫院過錯及責任進行科學認定,根據法律標準由法院判決賠償,判決書或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如醫院不履行賠償義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打官司的缺點也相當明顯,一般患方需要請律師,花費不少,同時還要墊付訴訟費、鑒定費,花費更不少,而更令人煎熬的是程序復雜,耗時非常長,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不過話又說回來,打官司獲得的賠償,大概率上是要超過在醫調委調解的。
三、選醫調委還是選法院處理醫療糾紛?
(一)優先選醫調委的類型。
1.醫院調解意愿強的。
有些醫院遇到醫療糾紛后,比較容易正視自己的問題,也不愿矛盾尖銳化,愿意調解解決,這一類醫院多為服務型醫院,在當地不是最權威醫院,如省會城市市級醫院、婦幼保健院;有些醫療糾紛案件醫院過錯明顯,案情清楚,醫院或醫生不愿意被定性成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愿意賠錢息事寧人。這類案件如果醫院處理糾紛時姿態低,有誠意協商,如果醫院建議到醫調委協商,患方選醫調委調解比打官司更好,賠償或許也不會低于法院判決。
2.醫調委比較公正、調解成功率高的。
某些地區的醫調委確實比較公正,沒有偏向性,能夠準確、客觀地評估醫院的過錯及責任,同時調解成功率高,如果醫療糾紛案件有幸在這個地區,只要醫院同意到醫調委調解,那不失是一個優于打官司的選擇。很多當事人說并不知道當地醫調委的情況,怎么辦?很簡單,找當地專業的醫療糾紛律師咨詢一下就知道。
3.不適合走法律程序的案件。
有些案件打官司會遇到程序上的困難,特別是鑒定不能,例如病歷不齊的(常見的是缺乏門診病歷)、死因不明未行尸檢的、死因明確但不是在糾紛醫院死亡而未行尸檢的、案情特別復雜的(長期住院、病種多)、因果關系不明確的(醫學技術發展所限不能確定損害后果與診療行為因果關系的),這類案件醫院一旦有到醫調委調解的誠意,那患方應當接受醫調委調解。還有一些案件并不是沒有勝訴把握,是因為近期無法確定損害后果,例如腦癱患兒需要6-8歲才能鑒定傷殘等級,如果患方想一次性了結、醫院又要求到醫調委調解,那患方只能接受。
4.無力承擔訴訟成本的。
不少當事人無力承擔律師費、墊付鑒定費及訴訟費,或不愿意承擔敗訴風險,那只要醫院愿意到醫調委調解,那到醫調委處理糾紛肯定是第一選擇。
5.植物人或癱瘓病人在糾紛醫院耗著的。
這一類案件比較適合在醫調委調解,因為患方有一大殺器讓醫院妥協,就是既欠費又出不了院,如果患者病情穩定,醫院是耗不過患方的,而巨額欠費又讓患方起訴風險大(有可能賠償不足以抵扣所欠醫療費),不便走法律程序。
(二)建議直接打官司的類型。
1.醫院沒有調解誠意的。
很多醫院建議患方到醫調委調解,不過是為了轉移矛盾、降低患方賠償預期的,因為醫調委可以幫忙吹耳邊風、可以拖延消耗患方時間精力,同時也可以因為醫調委的介入,醫院領導可以降低批準賠償款帶來的審計壓力,但不一定真愿意在醫調委和患方調解。這種情況患方可以通過醫院溝通時的態度來摸清,如果醫院態度強硬,反復要求患方走法律程序的,且報出的賠償方案是羞辱性的,或者調解過程中出爾反爾賠償金額越報越低的,不建議到醫調委調解,直接起訴比較好。
2.涉及巨額賠償的。
一般醫院愿意協商解決的,多為賠償低于10萬元的案件,如果涉及大幾十萬上百萬的賠償,因為醫院領導不愿意擔責,衛健委也有相關文件規定超過一定金額在未經鑒定程序不能調解,建議患方不要在醫調委浪費時間精力,如果打官司勝算大,直接起訴比較好。
3.調解所獲得的賠償明顯低于法律標準的。
有些案件案情比較清晰,經專業評估可以計算出比較精確的賠償款,但醫院已經早早將賠償方案限制在一個很低的范圍內,那患方就沒有必要在醫調委浪費時間精力,該獲得的賠償應該爭取,不要因醫調委調解不收錢、賠償到賬快而放棄打官司獲得合理賠償的機會。
4.不愿意直面醫院的。
有些患方當事人再也不想看到醫院的醫生或糾紛處理工作人員,可能是前期矛盾太深、積怨大,也可能是患方當事人想全權交給律師去辦,不愿意觸景傷情,這個時候委托律師直接起訴比較好。
5.想要一個客觀公正結論的。
有部分患方當事人維權并不完全是為了賠償,他們希望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結論,或者希望醫院或醫生得到應有的處罰(名譽上的損失或行政處罰),那么這類案件肯定是直接起訴打官司比較好。
希望以上觀點對患方朋友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