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的法律風險

導讀:
若有因為重大市政工程的動遷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這種會按照有關的規定,被安置人是因此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產權就屬于其個人,但在取得權的5年之內不能地進行上市交易,安置房買賣政策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具體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對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遷戶的,也包括有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安置房買賣的法律風險及注意事項
拆遷補貼、拆遷安置在改建的過程中極為常見,但安置房因其特殊情況導致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在民間安置房買賣成為不謀而合的約定,那安置房買賣有什么法律風險嗎?安置房買賣有什么政策?在此篇中就相關問題為大家進行解讀。
安置房買賣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因此存在著價格不斷上漲的可能性,很多時候這類情況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因此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拒絕交房,并提出一些要求,會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一個重要不可控因素。共有人會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安置房買賣政策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需要強調的是,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定向拆遷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劃撥、規定費用減免等有關的政策,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具體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對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遷戶的,也包括有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若有因為重大市政工程的動遷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這種會按照有關的規定,被安置人是因此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產權就屬于其個人,但在取得權的5年之內不能地進行上市交易。若是因為房產開發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動拆遷的,則動拆遷公司會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者為安置人代理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這類商品房與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沒有什么區別的,也是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這種是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安置房買賣合同要注明哪些問題
安置房最容易出現的,就是證件問題。第一步需要查看產權所有人的身份證件,并且弄清楚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共有?如果是幾位共有,則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其次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簽章。
安置房也是一種房產,因此購房者要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進行必要的了解。這主要包括售房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是否屬實、房產面積多大、該房產用途是什么、是辦公還是居住,或是其他各種問題。該房產有沒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只有對上述情況都應知盡知,才可以算是必要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