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條還有效嗎

導讀:
法院認定程老板的公司與周女士之間的借款事實真實存在,借款發生在程老板與周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隨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張《借條》,寫明了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并且約定了利息,他也分別在法定代表人和連帶保證人處簽名按了手印,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墊款項后出具借條,是事后對借款事實的確認,同時,款項是用于程老板個人獨資的企業,程老板與周女士的離婚協議亦明確約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債務由各自承擔,據此,思明法院判決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償還借款1000余萬元并支付利息,程老板就上述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定程老板的公司與周女士之間的借款事實真實存在,借款發生在程老板與周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隨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張《借條》,寫明了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并且約定了利息,他也分別在法定代表人和連帶保證人處簽名按了手印,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墊款項后出具借條,是事后對借款事實的確認,同時,款項是用于程老板個人獨資的企業,程老板與周女士的離婚協議亦明確約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債務由各自承擔,據此,思明法院判決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償還借款1000余萬元并支付利息,程老板就上述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之間也可以成立借貸關系嗎?婚內夫妻之間借款并簽下借條一旦離婚,借條還有效嗎?近日廈門思明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程老板與周女士結婚已逾二十載,夫妻倆分別經營了兩家公司。2020年,程老板的公司接了個大工程,需要提前墊付工程款。由于資金不足,程老板找周女士周轉。周女士替程老板向工程業務員墊付了1000余萬元。隨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張《借條》,寫明了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并且約定了利息,他也分別在法定代表人和連帶保證人處簽名按了手印。誰承想,兩年后,程老板與周女士離婚了。周女士手持借條,起訴到法院,要求程老板的公司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程老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法院這樣判
經法院審理,周女士向工程業務員轉賬的代墊金額與借條中的借款金額一致,借條中載明的借款用途與工程業務員向周女士出具的代付確認函中的工程費用亦能夠相互印證。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墊款項后出具借條,是事后對借款事實的確認。
法院認定程老板的公司與周女士之間的借款事實真實存在,借款發生在程老板與周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款項是用于程老板個人獨資的企業,程老板與周女士的離婚協議亦明確約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債務由各自承擔,據此,思明法院判決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償還借款1000余萬元并支付利息,程老板就上述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且出具借條,法院在認定“婚內借款”時,考慮到夫妻特殊的身份關系,通常與處理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有所不同。一方面,人民法院會結合借貸金額、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會僅根據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而會在綜合考慮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可能影響到財產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處理。
因此“婚內借條”也不一定有效哦!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夫妻之間因為開玩笑或哄對方開心而出具借條,因為并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借條并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若離婚時雙方未對該借款進行處理,離婚后該借條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來源: 廈門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