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保證書具備哪些條件才有效?

導讀: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雙方簽訂婚姻保證書,所以婚姻保證書的本身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的,而且夫妻之間依照法律規定是具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如約定不能出軌、婚外情之類的,如果違反應按約定承擔后果,但如果在其中有不得離婚等約定的話,因其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會被確認為無效,在婚內保證書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
在婚姻其中一方有出軌、犯錯的行為,后來經過自我認識錯誤或是旁人的勸解等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希望配偶能夠原諒自己,并且給配偶寫了一份保證書。那么,婚內保證書有效嗎,婚內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哪些條件?
婚姻中保證書是否有效?
保證書即承諾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相對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強加或脅迫,不違反法律規定即是有效的合同書或承諾書,至少可以起到證明力的作用。如果相對方再次出現過錯,則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即使不承諾在法理有也要受到損失,承諾也就是事實、承諾內容與法律規定相統一,完全可以認定為有效行為,當事方、相對方應履行承諾,法理上是支持的。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婚內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婚內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婚內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三)婚內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雙方簽訂婚姻保證書,所以婚姻保證書的本身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的,而且夫妻之間依照法律規定是具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如約定不能出軌、婚外情之類的,如果違反應按約定承擔后果,但如果在其中有不得離婚等約定的話,因其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會被確認為無效。也就是說保證書可以有效,但其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會被確認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