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遺囑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導讀: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因此在遺囑中不應該設立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那么有效遺囑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因此在遺囑中不應該設立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關于有效遺囑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有效遺囑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訂立遺囑要注意什么
由于遺囑具有改變法定繼承人范圍、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的作用而且遺囑人有時會忽略法定繼承人中老幼病殘者的利益所以各國立法都對遺囑處分自由進行了種種限制。
在我國立遺囑要注意一下問題
(一)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遺囑作為一種民事活動自然也應該適用這一概括性條款。因此在遺囑中不應該設立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二)遺囑的內容不得取消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為了防止遺囑自由的絕對化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我國民法典確定的必要的遺產份額又稱為必留份制度即保障繼承人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份額。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必留份的繼承人必須是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兩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還不具備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除依靠被繼承人生活外自己沒有生活來源也沒有其他的扶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