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是否必須共同訴訟

導讀:
在實務訴訟中,如債務最終未能履行,現債權人將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起訴至法院,只要求其中一人來履行義務,是否可行,值得探討,第二,不可行,共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將共同借款人一并起訴至法院,即使不起訴,法院應依職權追加其他共同借款人參與本案,并非,共同借款人均對借貸關系知情,法院可通過其中一人就可查明案件事實,無需全部參與訴訟即可查清事實,二、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 1、掛靠關系: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在日常接待中,債權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減少或者避免風險,要求抵押、保證物、保證人或共同借款等多種方式保證債權利益。本文討論的就是共同借款人類型。共同借款人在借貸合同案件中是比較常見的,尤其是在銀行的貸款業務中(包括商貸、房貸等),共同借款人或為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員間,或親朋好友等熟人之間。有了共同借款人,債權人在債務不能履行的風險大大降低。在實務訴訟中,如債務最終未能履行,現債權人將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起訴至法院,只要求其中一人來履行義務,是否可行,值得探討。
在實務訴訟中,現對此普遍有兩種觀點,第一,可以,債權人有權自由選擇要求承擔還款責任的義務人;第二,不可行,共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將共同借款人一并起訴至法院,即使不起訴,法院應依職權追加其他共同借款人參與本案。
那么共同借款人是否就意味著必要共同訴訟呢,非也。第一,在《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同時《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也約定了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說明法律已經賦予債權人自由選擇承擔債務的主體,并非要求全部共同借款人承擔。而且債權人的選擇,是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并不危害到他人,應當得到允許。
第二,從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上看,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參與訴訟。共同借款人是否是必須的呢?并非,共同借款人均對借貸關系知情,法院可通過其中一人就可查明案件事實,無需全部參與訴訟即可查清事實。債權人也可通過其中一人就能得到目的,也無需他人參與。
第三,如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已經履行了義務,那么其亦可維護自身的權益?!睹穹ㄍ▌t》第八十七條規定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共同借款人對內依照約定或法律規定來履行職責,對外是共同連帶責任。根據訴訟法規定,履行了義務的共同借款人可依照內部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來進行追償。
第四,減少司法成本。如前文所述,共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較為密切,其中一人履行責任后,完全可內部進行處理。而且債權人只起訴一人也是有多種原因的,大部分為另外的共同借款人找不到、起訴的共同借款人有償還能力或不起訴的共同借款人無償還能力。如要求其余共同借款人均參與訴訟,那么加大了司法成本,也可能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時間增多。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
一、必要共同訴訟成立條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
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例如:特定身份關系、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內部不可分合同關系、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等。
二、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
1、掛靠關系: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
4、企業法人分立;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關系;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保證合同關系;一般保證:僅起訴債務人的,以債務人為被告;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法院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的,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義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7、繼承遺產關系;在繼承關系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8、承擔連帶責任的代理關系;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9、共有財產關系;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10、實體法中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共同侵權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11、共同危險行為;
1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13、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案例】
2014年7月16日,甲、乙、丙三方達成《借款協議》,協議約定乙向甲借款200萬元,借期一個月,月利率4.5%,丙提供擔保,擔保期為借款到期三年。同日,甲將200萬元借款轉賬交付給乙。借款到期后,僅丙支付了7萬元利息。2017年3月16日,甲、乙、丙達成《還款協議》:1.三方確認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乙、丙欠甲借款本息共計450萬元;2.乙償還甲借款100萬元;3.丙償還甲借款本息350萬元,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全部還清。乙、丙到期后未償還,甲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償還借款100萬元。
乙方抗辯
1.丙為必要共同訴訟人,應追加丙參加訴訟。
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甲起訴乙的依據是《還款協議》中的第2條,協議中的條款相互依存,該協議均與甲乙丙三方利益相關,必須在一個訴訟中解決,因此,只有甲乙丙均在場的情況下,才能闡述《還款協議》及借款的利息計算方法等。
2.《還款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不應受到保護。
《借款協議》的時間是2014年7月16日,甲乙丙達成《還款協議》的時間是2017年3月16日,200萬元本金僅僅在32個月的時間變成了本息450萬元,本協議的利息明顯高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不應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是否應當通知丙參加訴訟?
乙和丙的還款義務在《還款協議》中由不同條款約定,甲起訴乙依據的是《還款協議》中的第2條。丙由原擔保人變為債務人,系債務的加入,沒有起訴丙是甲的權利,甲可另案向丙主張權利,丙不參與訴訟不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清,所以沒有必要追加丙。
2.《還款協議》中本金200萬元在32個月的時間變為本息450萬元,是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協議》中約定的月利率4.5%明顯超出法律規定,已支付的7萬元利息最高應按月利率3%計算。不考慮已支付的7萬元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的從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的利息為128萬元(200萬元*月利率2%*32個月),《還款協議》中的利息250萬元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那么,甲要求乙償還借款100萬元,能否得到支持呢?
甲未起訴丙,僅起訴乙償還借款100萬元,該100萬元顯然小于借款本金200萬元,所以應該得到支持。
《還款協議》中的利息超過年利率24%,應該如何處理?
由于本案中甲只起訴乙,并未起訴丙,乙可在與丙向甲償還借款本息之后,根據法律規定,請求甲返還多支持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