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了債務誰承擔

導讀:
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會隨之消滅。在借款有擔保人的情形下,債務人死亡后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另外,債務人死亡時,如留有遺產,債務人的繼承人不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情況下,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會隨之消滅。在借款有擔保人的情形下,債務人死亡后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另外,債務人死亡時,如留有遺產,債務人的繼承人不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情況下,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
房產和債務都無人繼承
2014年前后,楊大爺由于生活拮據,先后向余女士和余老先生借了16萬元,礙于兩家的關系,此前一直沒有催促楊大爺還款。
但不幸的是,2017年債務人楊大爺突然因病去世了。
楊大爺未婚未育,也沒有兄弟姐妹,更沒有留下遺囑遺言。
面對巨額債務,但無從追起,難道余女士家的這16萬元就打水漂了嗎?
沒有繼承人,遺產怎么辦?
余女士調查后得知,原來楊大爺名下還有一套房產,但無人繼承。
既然如此,那能不能直接把這套房產給余女士抵債呢?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知名財富傳承專家陳凱對案件進行了分析,余女士并沒有繼承權,因此不能直接用房產抵還債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經了解,楊大爺的戶籍曾在上海市、泰州市、揚州市多地變動,致使相關調查取證工作十分困難。最終經多方確認,楊大爺確實無繼承人。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指定揚州市邗江區民政局為楊大爺的遺產管理人。
所以,揚州市邗江區民政局有職責對楊大爺的債務進行清償,將余女士一家的錢款還回去。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清點遺產,制作遺產清單。遺產管理人對于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并登記造冊、制作遺產清單。
這樣做便于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便于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于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隨時查閱。
(二)為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采取必要的措施。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為保存遺產而采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三)公告及通知。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