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破壞現場如何認定責任

導讀:
事故責任決定了事故后續的處理,包括行政處罰、刑事犯罪以及民事賠償的負擔。
事故責任決定了事故后續的處理,包括行政處罰、刑事犯罪以及民事賠償的負擔。
交通肇事后破壞現場如何認定責任?事故責任決定了事故后續的處理,包括行政處罰、刑事犯罪以及民事賠償的負擔。
《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事故責任對事故處理非常重要,決定了事故后續的處理,包括行政處罰、刑事犯罪以及民事賠償的負擔。事故責任是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以及無責任。在具體認定時: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該方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認定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賠償問題可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同時,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對于交通肇事后破壞現場的行為,如果證據證明行為人是誰,那么正常情況下將推定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己方無法查明的,那么將會制作事故證明。根據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交通肇事逃逸,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該如何定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對于交通當事人逃逸行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規定了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也有相應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也有行政處罰規定。
對于逃逸的當事人來講,對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僅僅是減輕其責任,并不能免除其責任,即便對方當事人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況且,減輕的前提是對方當事人必須有重大過錯。
以下這九種情形通常會被認定為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駛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潛逃藏匿的;
現實中,有當事人雖未離開現場,但仍被認定為逃逸的判例。如江蘇高院《交通事故后司機未離開現場,卻為何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中法官釋法觀點是:刑法逃逸中的逃跑不是一個事實性的空間概念,而是一個規范性的概念,其本質是逃避法律責任。除了逃離事故現場外,刑法逃逸中的逃跑還包含下列情形:①行為人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后再從醫院逃跑;②行為人在事故中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后擅自離開醫院;③行為人藏匿在事故現場附近;④行為人在事故現場或醫院但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⑤行為人讓人頂包。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的規定,屬于推定的全責,且這種推定全責是不可被推翻的!
這一點,與逃逸情形在處理時,并不相同!
這也就是說,即便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當事人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甚至是交通事故的發生的重要原因的,但由于其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導致法律將不支持其要求對方當事人分擔責任的請求,而是由其獨自承擔全部的責任。
如果實踐中出現當事人逃逸與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同時出現的,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從重處理。
實踐中,對于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界定,需要考量以下四個方面要素:
(1)行為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如果是事故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破壞了現場,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不能因此推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2)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當事人破壞現場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只有故意破壞現場時才能推定責任,過失破壞現場的不能適用推定規則。這里的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現場的原始狀態,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3)行為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
(4)客觀上實施了破壞現場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