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破壞現場如何認定責任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偽、性質確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那么交通肇事后破壞現場如何認定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偽、性質確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關于交通肇事后破壞現場如何認定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后破壞現場如何認定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對事故現場進行破壞的由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二、交通事故證據有哪些
(1)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
(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于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4)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敘說自己在發生事故時的經過或者申辯自己有無責任及為自己辯護等。
(5)鑒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意見。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偽、性質確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6)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后所制作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文字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7)視聽資料。可用來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錄音、錄像、磁盤等視聽(音像)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