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導讀:
《天津市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天津市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園林建設、房屋修繕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以及從事建筑材料和構件配件生產、商品混凝土加工、設備供應、工程檢測等生產經營活動的,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實行政府監督、建設監理與企業保證相結合的制度、工程質量等級認證制度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實行市和區、縣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規范;
對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部門以及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實行工作指導和監督;
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等級認證的管理工作;
負責從事工程建設企業質量體系的認證工作;
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進行登記注冊;受理用戶提出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爭議,查處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對建設工程采用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質量進行認證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下,負責本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規范;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管轄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合格等級的認證工作;
受理用戶提出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調解管轄范圍的建設工程質量爭議,查處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管理責任,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施工中,應當隨施工進度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負責工程設計變更簽證。
工程竣工后,匯總有關資料,建立工程技術檔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申請工程質量等級認證。未經質量等級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供應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技術標準,并承擔質量責任。不得強迫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第十條 房屋建設開發企業建設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對用戶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房屋建成,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交付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工程建設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
第十一條 在本市承擔工程建設監理的企業,必須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質量管理費。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監理范圍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承擔監理業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監理企業應當嚴格履行監理合同,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從事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派出監理人員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監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核查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筑構件配件生產等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范圍;
核查勘察、設計文件,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技術方案,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查驗施工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崗位證書,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圖紙施工,檢查施工情況;
負責組織對進場的建筑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驗證會簽和隱蔽工程的驗收會簽;
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五章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對其資格和設計文件的監督檢查,不得擅自超越資質等級及其業務范圍承接任務。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標準,簽訂勘察、設計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負責設計變更,參加工程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的驗收等工作。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圖紙應當按照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核程序,經有關人員簽字,加蓋勘察、設計單位圖章后,方可提交使用。
第十七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設計中選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應當注明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設計單位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使用其指定的廠家生產的建筑材料、構件配件和設備。
第六章 施工承包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施工任務,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嚴格遵守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接受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 實行承包的工程,承包單位對承包的全部工程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工程,分包單位對所分包的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完成工程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達到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要求,通過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認證;
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已經辦理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