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如何認定

導讀: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如何認定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如何認定
什么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單位工作人員有哪些情形會觸犯該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為親友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而言,該罪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把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
如山西省永濟市建筑工程公司經理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八個市政工程項目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其親友非法獲利77萬多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把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通常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決定、參與本單位的生產、經貿等經營活動,掌握經貿信息、市場行情等職務上的條件,把本屬于自己所在單位的盈
需要注意的是,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不僅包括本單位必然會盈利的業務,也包括正常情況下應當盈利的業務,至于其親友在獲得該盈利業務后,以何種方式、何人名義去經營、最終是否盈利等,不影響本罪認定。如行為人將本單位盈利業務交由親友經營后,親友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系其個人原因,不影響本罪認定。
二是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
如山東某資產經營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申某私自決定,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給國家造成146萬元的經濟損失。再如,謝長軍利用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安排下屬企業以高于市場391萬余元的價格從其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公司采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從刑法規定看,這一類為親友非法謀利的犯罪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交易的對象是行為人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包括自己親友投資的企業、自己親友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單位等;
二是向對方采購商品的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向對方銷售商品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
如何認定“明顯高于”或“明顯低于”?重慶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處長張濤認為,在辦案過程中,對于“明顯高于”或“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不能片面地以價差比例或價差數額認定,應注意把握背離市場價格常理、違反商業習慣常情、存在巨大價差等情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認定;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數額可參照交易型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必要時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價格鑒定;對于交易價格稍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交易時間跨度較長,罪與非罪界限模糊的,認定“價差”時應當慎重。尤其是,行為人以市場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向其銷售商品的不構成本罪,若行為人違反紀律的可相應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三是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
如趙某在擔任河南省某路橋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其妻子經營的鋼材批發公司,違規采購不合格的鋼材5萬噸,給國家造成8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根據相關規定,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要求行為人明知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商品屬于不合格商品仍決意購買。如果確實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購的,除非可以認定屬于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的情況,否則,不構成本罪;同時,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不論其價格如何,是否屬于高價采購,只要其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都可以本罪論處。(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