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表現

導讀: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表現1、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即一般職工本人直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自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重大責任事故刑事責任。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如何認定?
自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重大責任事故刑事責任。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性質屬于業務過失類犯罪。所以本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業務人員,具有業務活動的特定性。同時要求該罪中的業務活動有威脅到他人生命和身體安全的可能。
本罪主體的分類,包括指揮或者管理的領導者、基層管理人員、實際操作者、出資者,還包括直接進行生產作業的人員,而這些人員所在企業的性質,則不影響對此罪行為主體的判斷。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表現
1、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即一般職工本人直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不服管理”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要求或者不服從單位領導有關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違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等規定。“不服管理”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如擅自移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標志、開關、信號,在禁火區生產時使用明火作業等;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值班時外出游玩、睡覺打盹、精神不集中等。其實,在許多情況下,“不服管理”與違反規章制度“是一致的。
2、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即有關生產、作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在這種表現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聽從生產指揮、管理人員的違章冒險作業的命令,其次是生產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強迫命令工人在違章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即強迫工人服從其錯誤的指揮,而工人不得不違章作業。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工人客觀上是違章作業,但由于違章作業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揮、管理人員強迫去違章作業,因此,不能追究被強迫違章作業的工人的刑事責任,而要追究違章指揮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