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糾紛和保修責任的異同點

導讀:
工程質量糾紛和保修責任的異同點
工程質量糾紛和保修責任的異同點
二者區別有:1、保修責任屬于違約責任;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當施工人原因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時,則屬于違約與侵權兩種責任的競合。2、保修期內發現任何質量缺陷,施工人必須維修,不以損害發生為要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事實。3、保修義務人是施工人,費用承擔者是責任人;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一律是責任人。4、保修責任期限對地基主體與普通部位區別規定,地基主體的保修期是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內;賠償責任期限不分主次部位,全部是合理使用期內。
二者聯系有:1、建筑物地基主體的保修與賠償的責任期限相同,都是合理使用期內。2、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在保修責任基礎上加重為賠償責任。3、因使用不當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和損害后果,責任人不承擔保修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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