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工程質量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5、《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那么法律對工程質量責任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5、《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關于法律對工程質量責任的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4、《建筑法》
第六十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1、指導責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負責人片面追求施工進度,放松或不按質量標準進行控制和檢驗,降低施工質量標準等。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實施操作者不按規程和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澆筑混凝土時隨意加水,或振搗疏漏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等。
3、自然災害事故: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地震、臺風、暴雨、雷電、洪水等對工程造成破壞甚至倒塌。這類事故雖然不是人為責任直接造成,但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也往往與人們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有關,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負有一定責任。
1、質檢員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和一般質量事故處理
2、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任人員協助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3、質量事故的分類:
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兩大類
(1)重大質量事故的界定
發生以下情況可定為重大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了惡劣影響。
3)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害。
(2)一般質量事故
1)指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響在局部范圍以內,未造成嚴重影響。
4、發生質量事故的報告
(1)重大質量事故的報告: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應由項目經理立即報告總經理。
(2)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當事人除立即按規定上報外,應積極參與質量事故的善后處理
(3)一般質量事故的報告: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應在當天報告質檢員。質檢員在三天內內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結果書面上報項目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