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

導讀:
此類糾紛一般與同居雙方財產贈與有關,此類糾紛一般不涉及贈與財產的問題,其處理思路可參考前述未婚型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糾紛,在單婚型同居關系中,因未婚方贈與已婚方財產而生糾紛可參考上述未婚型同居關系中的贈與處理模式,2、同居雙方之間財產贈與導致的糾紛,但在未婚同居的關系中,無論雙方同居的時間是否超過8年、4年,一方的財產都不會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一)未婚型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問題1、同居雙方之間財產分割糾紛。
未婚同居對于現代的年輕人來講已經不是新鮮事,甚至有些老年人為了避免再婚后引起財產糾紛也選擇同居。未婚同居關系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在一起公開共同生活。未婚同居具有兩個特征:第一,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第二,不以夫妻名義同居。這是未婚同居關系區別于事實婚姻的主要特征。同居關系對雙方財產、權利而言,將會產生和婚姻關系不同的結果。對同居發生財產糾紛,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可以按照如下的規則來解決:
同居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未婚同居前的雙方的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而且不會因為同居的時間較長而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在合法的婚姻中,一些價值較大的婚前個人財產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說,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未婚同居的關系中,無論雙方同居的時間是否超過8年、4年,一方的財產都不會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繼承、受贈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同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包括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這一點與合法的婚姻關系的財產處理是不同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遺產或者受贈的財產,除了被繼承人或者是贈送人明確表示是給一方的財產,否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于未婚同居關系來講,即使沒有明確的說明,一方繼承或是受贈的財產都歸該方所有。
債權、債務區別處理
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但是,一方為個人所需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則由該方獨立享受債權、獨立承擔債務。
一方死亡,他方沒有繼承權
未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由于其不具有配偶身份,所以不享有繼承權。
但其如果符合我國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屬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分給其適當遺產。
建議:雙方可以對財產問題事先作出約定
簽訂“同居協議”是時下比較流行的一種做法,具有一定的意義。首先,對共同財產進行劃分,因為這些內容被物化,在法律上較容易舉證,比如家中的某些物品歸哪一方所有,哪些財物歸哪一方所有等。另外,在共同資金方面,房租、水電費如何支付等條款規定起來比較有意義,因為這在法律上是可以舉證的,所以簽訂協議的雙方在履行協議的時候就可以掌握證據。
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
(一)未婚型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問題
1、同居雙方之間財產分割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可按雙方分別所有來處理,即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無法認定歸屬的則由雙方平分。
2、同居雙方之間財產贈與導致的糾紛。本類糾紛有兩類情形。一是贈與行為發生后,一方又反悔而產生爭議。該項爭議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二是一方贈與行為發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對家人的撫養出現重大困難時,如贈與方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張撤銷贈與而與受贈方發生糾紛。對于這類糾紛有兩種思路,一是按贈與合同之規定;二是按有利于贈與方來處理。
(二)單婚型同居關系與雙婚型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問題
1、同居雙方之間的財產分割糾紛。此類糾紛一般不涉及贈與財產的問題,其處理思路可參考前述未婚型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糾紛。
2、同居一方與對方配偶或家人之間的財產糾紛。此類糾紛一般與同居雙方財產贈與有關。在單婚型同居關系中,因未婚方贈與已婚方財產而生糾紛可參考上述未婚型同居關系中的贈與處理模式。
已婚方贈與對方財產引發的爭議主要出現在受贈方與已婚方配偶之間,當前法律實踐傾向于保護已婚方配偶。立法者與司法者在對待這類財產糾紛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關系中有無重大過錯;
二是已婚同居方與其配偶在婚前對雙方財產歸屬是否有明確約定;
三是與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對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
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體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損傷;
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過對方在財產上的幫助;
六是同居雙方是否生育小孩。
只有經過全面的考量,使法律規則細化,并與道德標準相平衡,才可使法律判決說理充分,防止法律適用上的任意性。當然代價是使法律更為復雜。在處理以上各種非婚同居財產糾紛時,應當考慮照顧弱勢一方。
總之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