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認定,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認定標準

導讀: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認定:一般而言,開工日期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協議約定的承包人進場施工的日期。
一般而言,開工日期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協議約定的承包人進場施工的日期。
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認定方式:
1.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
2.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開工日期;
3.開工報告或申請書中注明的開工日期;
4.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指令的開工日期;
5.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載明的實踐;
6.建筑施工企業實際進場的開工日期。
可見,基于建設工程行業的特殊性,合同約定并不是唯一認定開工日期的標準,反而往往是不一致的,開工日期的確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五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實際開工日期是不是就必然被認定為工期的起算點呢?
一般而言是這樣的。
但也確實存在一種情況,即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以開工申請或報告中確認的日期為開工日期,但雙方都明知工程提前開工了一段時間,那么這段未納入其中的施工日期屬于發包方對承包方的工期放寬,此時工期起算點仍然以開工申請或報告中確認的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