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進行公證有哪些好處?

導讀:
為什么它依舊是最值得立遺囑人選擇的遺囑形式之一
《民法典》頒布實施后,公證遺囑已不再具有優先效力,為什么它依舊是最值得立遺囑人選擇的遺囑形式之一?
第一,公證機構的公信力奠定了公證遺囑的權威性。公證機構、公證員具有制度上的獨立性,與遺囑人不存在利益關聯,能夠確保中立和公正。司法實踐中,對于公證遺囑的高采信率,便是對其最佳的注解。
第二,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證書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公證遺囑發生糾紛時,無相反證據公證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可以直接得到確認。
第三,看似繁瑣復雜的公證程序,正是遺囑公證書可靠有效的來源。公證遺囑是嚴格依法定程序制作的,包括與遺囑人反復溝通并對此過程進行錄音攝像,這些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其真實性、形式合法性。
第四,公證員是通過司法考試且具有執業經驗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善于處理復雜的法律關系。遺囑內容經過公證員審核,為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提供了保障。比如,對于遺囑內容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遺贈扶養、遺產信托、意定監護及居住權等更為復雜的法律關系時,遺囑人往往力不從心,公證員則能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第五,公證機構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公證遺囑的高性價比。公證機構的公益性要求公證遺囑不依財產價值比例收費,而是按件收取固定的公證費用。
第六,公證遺囑制度具有延續性,公證遺囑具備廣泛的群眾基礎。自 1985 年 10 月 1 日原《繼承法》施行以來,公證遺囑的形式已經為老百姓所接受,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民法典》沒有取消公證遺囑并對居住權、虛擬財產、遺產管理人等制度作出規定,說明三十多年來的司法實踐,認可了公證遺囑這種遺囑形式。
圖片綜上,公證機構的公信力、公證書的證明力、公證程序的可靠性、公證人員的專業性、公證機構的公益性、公證遺囑制度的延續性共同構成了遺囑公證業務在繼承領域的強大競爭優勢,公證遺囑必將更好地發揮其在調整家庭財產關系方面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