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后還能否進行修改?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可見,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遺囑人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撤銷,不過應按法定的規則進行,基于維護公證的公信力的考慮,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用其他遺囑加以撤銷、變更,請問,遺囑經過公證后還能夠修改或者撤銷嗎,如果當事人要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方可,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問:一年前我立了一份遺囑,內容是由我的兒子繼承我的房產。遺囑公證后,兒子就要求我將房產過戶到他的名下,由于遭到我的拒絕,兩年來他對我一直很冷淡。鑒于兒子的表現,我打算修改遺囑,將房產交由三個子女共同繼承。請問,遺囑經過公證后還能夠修改或者撤銷嗎?讀者嚴東斌
答: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遺囑人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撤銷,不過應按法定的規則進行。
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基于維護公證的公信力的考慮,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用其他遺囑加以撤銷、變更。如果當事人要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方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