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工程如何結算工程款,工程未完工如何結算工程款

導讀:
未完工工程如何結算工程款
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案件的審判始終堅持將建設工程質量的認定放在“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幾乎所有的建設工程案件均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不論未完工工程如何結算,工程質量都必須驗收合格,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對于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此,不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只有在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工程價款才予以支付。
爛尾工程如何結算工程款
在工程實踐中,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原因,導致施工合同被解除、終止履行或被確認無效的情況屢見不鮮,“半拉子”或“爛尾工程”大量存在。當出現“爛尾工程”時,已完工工程價款如何結算成為實務中的棘手問題。在工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履行的情況下,因為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只是由于出于一方、雙方或其他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再繼續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已完程價款的結算是比較容易的,即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最高院法官認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爛尾的,發包人可追究承包人違約責任,由承包人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但發包人應對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的價款進行結算;若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爛尾,則發包人要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工程價款據實結算。”筆者不太贊成上述觀點,“若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爛尾則發包人要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工程價款據實結算”。該觀點不區分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當具備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時,合同雙方或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并不意味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款不生效或無效,既然是有效,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自然也就得不出“若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爛尾,則發包人要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工程價款據實結算”的觀點,只是根據其過錯,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并不是就以據實結算的方式來彌補。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后果是否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別不同情況: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償責任。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
已完工工程如何結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無效,已完工工程價款如何結算。在實踐中是比較復雜的,我們都知道,工程價款的計價方式有清單計價與定額計價,工程價款的確定形式有固定價(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施工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是計價方式與價款確定形式的組合,如固定單價+清單、可調價+定額等。這些雖然復雜,但合同對價款已事先約定,可能就沒有那么難,因為量、價都比較容易確定。對于無效施工合同已完工程價款的結算難點在于固定總價合同的結算,合同約定固定總價確定的依據是工程全部完工,當工程未全部完工時怎么結算工程價款,在實務中相當棘手,觀點也不盡相同。
第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后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如建設工程尚來完工,當事人對已完工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的,可將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委托鑒定,但應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根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范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當事人一方主張以定額標準作為造價鑒定依據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如何結算工程款
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張按定額計算工程款,而發包人要求按定額計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價下浮一定比例的應予支持。
當事人雙方約定解除合同,如何結算工程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合同,承包方主張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因工程未完工,如何結算該部分工程款,往往涉及鑒定標準的把握。在工程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來確認工程款,一是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約定取費,核定工程價款,并參照合同約定最終確定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不涉及到甩項部分,只需鑒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確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得出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鑒定涉及甩項部分,即對涉案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第一種方法較為經濟,也是較為常用的一種方法,一般用于工程沒有總體竣工驗收;第二種方法鑒定費用較高,一般用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上述兩種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盡量尋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的一致,如無法取得一致時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
上述觀點在實務中的做法都是存在的,因工程價款的確定方式不一致,所產生的結果也是不同的,也就造成了法律適用不統一的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