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鑒定

導讀:
施工企業在施工項目管理過程中,合同管理是最重要的環節,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要十分重視合同的法律性質。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整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鑒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鑒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伙、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
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界定實際施工人主體身份的實質標準是以是否對工程施工進行了實質性的投入,包括建設工程物化過程中缺一不可的三要素,即“人(勞動力)”、“物(建材、設備)”、“財(施工費用)”,只有完全投入上述三要素并最終完成施工工作的人才能作為實際施工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是指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建筑行業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采取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各種形式借用其他有資質的企業名義,通過成立項目部、分公司等形式進行實際施工的作業主體,但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輔助人,勞務作業承包人以及項目委派負責人,同時各工種的農民工個人不屬于實際施工人,合法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中的承包人也不屬于實際施工人。《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確認內涵是在無效合同的語境下,實際上完成主要施工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因此,實際施工人存在于特定的情形下,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存在實際施工人,只有在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了承包人,承包人被借用資質或又進行了違法分包或轉包時,才會有實際施工人的認定,若只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無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體,一般不會將承包人認定為實際施工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鑒定程序啟動主體是誰
一是人民法院,二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