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標招標方變更改資質合不合法

導讀:
工程投標招標方變更改資質合不合法
施工企業資格預審合格,取得招標文件后,要從本企業的主觀條件,即各項自身的業務能力和能否適應投標工程的要求進行衡量,看自身企業是否具備參與競標的能力,以確定是否進行投標。
法律咨詢:工程投標招標方變更改資質合不合法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在工程招標中,在公告發布期內已報名,招標方已收取報名資質資料,可在公示期后招標方又變更改資質,說另行招標,請問這合不合法,原來報名的這些資質要求什麼說法。謝謝
律師回答:
招標方違約,可要求賠償。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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