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簡單介紹

導讀:
3.2 養路費、運管費、管理費、營業稅、落戶費、車船使用稅、工商管理費、二級維護費、交納期限:每次養路費運管費交納必需提前 天把款匯到甲方指定的養路費征稽所帳戶內,三、掛靠費用3.1 養路費、運管費、管理費、營業稅、落戶費、車船使用稅、工商管理費、二級維護費收費標準:養路費每噸/月________元,運管費每噸/月 ________元,管理費每噸/月________元,營業稅每車每年________元,落戶費每車________元其中含換證費________ 元落戶時需一次性交納車主也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交納。
車輛掛靠合同糾紛是怎么解決的?
解決車輛掛靠合同糾紛的辦法:一般情況下,借貸雙方進行協,并按照協商方案解決。若雙方無法就借貸相關問題和解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調解。若無法仲裁或調解的,當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掛靠協議
車輛掛靠協議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單位名稱組織代碼: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適應貨運市場發展的需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乙方自愿將車型:________車號: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噸位:________噸的貨運車輛一臺掛靠甲方經營。現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車輛落戶
乙方自有貨車以甲方名稱登記上戶,車輛落戶登記不是產權登記或產權轉移,車輛產權仍屬乙方。車輛落戶后,車牌號為:_____。
二、掛靠期限及責任
2.1 車輛掛靠經營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在此期間,乙方自愿落戶或離戶,如乙方離戶甲方隨時為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2.2 本掛靠協議不是勞務合同,乙方及其所聘請、雇傭的人員不屬甲方職工,不享受甲方職工待遇,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車輛安全運行,運輸車輛貨物安全、貨運貨源、車輛收入、各項費用支出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2.3 車輛過戶掛靠過程中不需移動;次年掛靠車輛年檢由落戶所在地車管所出據委托年檢書,掛靠車輛憑委托書在車輛運行所在地就地年檢。年檢完成后,把乙方車管所車輛年檢回執單寄回甲方,由甲方交付落戶所在地車管所存檔即可。
三、掛靠費用
3.1 養路費、運管費、管理費、營業稅、落戶費、車船使用稅、工商管理費、二級維護費收費標準:養路費每噸/月________元,運管費每噸/月 ________元,管理費每噸/月________元,營業稅每車每年________元,落戶費每車________元其中含換證費________ 元落戶時需一次性交納車主也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交納。車船使用稅________元噸/年,工商管理費________元車/年,二級維護費每年交納兩次,每次________元。
3.2 養路費、運管費、管理費、營業稅、落戶費、車船使用稅、工商管理費、二級維護費、交納期限:每次養路費運管費交納必需提前 天把款匯到甲方指定的養路費征稽所帳戶內;管理費匯到甲方帳戶內,營業稅;落戶費在落戶完成后必需一次性支付甲方,二級維護費每半年交納一次,車船使用稅;工商管理費;在車輛年檢時交納。
四、車輛保險
4.1 必須購買的保險: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乙方必須購買,投保金額最低為¥________萬元,乙方在給甲方郵寄各種檔案時必需將第三者責任保單原件交付于甲方。
4.2 期限:乙方必需在第二年第三者責任保險到期一個月前,由甲方指定保險公司為乙方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用由乙方自理,如不交納甲方有權________不出據年檢手續及停止為乙方購買養路費或終止本合同。
五、乙方自理費用
5.1 乙方車輛在掛靠期間發生的所有費用;
5.2 乙方以及所有乙方雇傭的人員在掛靠期間發生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及各種糾紛所產生的費用;
5.3 車輛購置稅、本協議進行公證的費用及未明確規定的其他費用。
5.4 車輛轉戶時所發生的轉戶費用.
六、協議期滿
掛靠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掛靠,與甲方另行簽訂掛靠協議;如乙方不愿繼續掛靠,與甲方結清相關手續及費用并將牌、證退還甲方后,甲方可為乙方出具辦理車輛過戶所需手續,過戶費用乙方自理,雙方終止本協議。
七、違約責任及責任承擔
7.1 甲方
甲方在車輛掛靠經營期間因自身原因提前終止本協議,視甲方違約,在乙方交回甲方提供的牌、證后,甲方賠償乙方三個月的掛靠管理費;并將乙方掛靠車輛過戶至乙方指定的運輸公司,費用由甲方承擔。
如乙方在經營運輸過程中,出現各種交通事故、商務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車輛損毀,貨物損壞、滅失、被盜、被搶、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和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僅承擔協助乙方處理。
7.2 乙方
向甲方交納養路費管理費運管費及相關費用須提前 天交納,若不按時交納費用,影響車輛行駛并因為此項造成乙方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承擔在經營運輸過程中的各種交通事故、商務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車輛損毀,貨物損壞、滅失、被盜、被搶、的全部責任和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所有費用。
八、免責條款
遇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政策變化及不可抗巨造成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均不構成違約。
九、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可根據各種政策變化,經過協商達成新的經營協議。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起訴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本協議壹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掛靠合同糾紛
1.《關于船舶掛靠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
2. 《門頭溝法院反映處理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存在三方面問題》
船舶掛靠現象廣泛存在于內河、沿海水路運輸中,在一定程度促進和繁榮了水上運輸業,但由于相關制度尚不完善,監管不力,很多掛靠企業管理不力,產生了一些問題。在海事審判中,大量的海商事糾紛涉及船舶掛靠問題,由于我國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船舶掛靠關系,也未對掛靠關系的合法性進行明確的認定,如何規范船舶掛靠經營各方的法律關系進而明確相關責任主體成為海事司法實踐面臨的疑難問題之一。為保證正確適用法律,統一司法尺度,筆者對船舶掛靠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
一、我國船舶掛靠經營的現狀
交通部根據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作出《關于整頓和規范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對個體經營運輸船舶進行了專項整頓,促使個體船運經營戶進行企業化經營管理。近年來,沿海船舶的掛靠現象基本消除,但內河船舶的掛靠行為依然存在,特別是由沿海地區轉向內陸省份的趨勢比較明顯,主要集中在水路運輸便利的內河港口城市。筆者對船舶掛靠形式進行類別分析,根據掛靠經營的程度,分純掛靠型和半掛靠型。前者主要是具有水路營運資格的鄉鎮、村辦集體航運企業或個人組建的有限公司,沒有船舶或僅擁有少量船舶,通過幫助個體私營船舶辦證、進行服務和安全管理等收取掛靠管理費!后者主要是國有、集體航運企業和 由此改制形成的股份制企業,也有個人組建的有限公司,這些企業擁有一定規模數量的船舶,以經營管理 自己的船舶為主,兼帶掛靠一些個體船舶,幫助辦理有關證書,協助處理問題,收取掛靠。
根據掛靠的目的性,掛靠形式分為經營資質掛靠和安全管理掛靠。大多數船舶掛靠屬于經營資質掛靠。由于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從事國內水路運輸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個體運輸經營戶與一些擁有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簽訂內部協議.
由這些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為個體運輸經營戶 出具相關證明申請排冊登記,領取船舶營運證。雖然這些運輸企業被登記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但實際上并不開展任何經營活動。
安全管理掛靠是由于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要求營運船舶必須由建立并運行安全管理體系的公司來管理,個體運輸經營戶便紛紛與一些符合要求的船舶管理公司簽訂了委托管理協議,但這些協議僅僅停留在紙上,實際上船舶管理公司并沒有真正對這些船舶履行管理責任。
經營掛靠又分為“明靠”和“暗靠”。
“明靠”是指船舶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相同,都是掛靠方。但船舶登記經營人與實際經營人不同,登記經營人是被掛靠方,實際經營人是掛靠方。
“暗靠”指船舶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同,登記所有人是被掛靠方,實際所有人是掛靠方。簡而言之,掛靠的主要特征是:低資質或無資質的個人、合伙或法人使用擁有其所需資質的企業的名義從事水上運輸行為,并就其所借用的經營資質或安全管理體系向被掛靠企業支付一定的管理費或以其他形式支付一定費用。
二、法院審理涉及船舶掛靠的海商事案件的情況及問題
海事法院審理的很多海商事案件均涉及船舶掛靠,對這一問題的處理往往成為影響實體判決的關鍵因素。由于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在船舶掛靠糾紛的法律適用方面面臨較多問題。
海事法院審理涉及船舶掛靠案件的特點。
在審理幾類典型的海商事訴訟案件中關于船舶掛靠的法律適用問題。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規定船舶所有權的主要是物權法、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以下簡稱船舶登記條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九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
可見,我國法律對于船舶所有權的歸屬和變動采取的是物權變動的登記對抗主義,即船舶所有權的取得和變動,以船舶所有權登記為對抗要件。如果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同一,適用法律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在船舶掛靠的情況下,一艘掛靠船舶往往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人,即登記公示的所有權人和實際的所有權人。前者以船舶登記為表征,后者則以購船合同、出資憑證以及船舶掛靠協議為根據。
這種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一致是船舶掛靠經營在法律意義上的基本矛盾,導致相關海商事糾紛中的法律關系復雜化#登記所有權人能否行使船舶所有權) 在涉及第三方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船舶所登記公示的所有權人和實際的所有權人。前者以船舶登記為表征,后者則以購船合同、出資憑證以及船舶掛靠協議為根據。這種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一致是船舶掛靠經營在法律意義上的基本矛盾,導致相關海商事糾紛中的法律關系復雜化#登記所有權人能否行使船舶所有權?在涉及第三方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船舶所有權的歸屬?在產生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責任主體?
1、涉及掛靠船舶所有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在原告鄭某訴被告防城港某海運公司船舶確權糾紛一案中,鄭某出資購買?輪從事海上貨物運輸,并與防城港某海運公司簽訂船舶掛靠協議,約定該輪由鄭某負責經營,海運公司不參與經營,只收取管理費,船舶所有權實際歸鄭某所有。在辦理船舶登記和營運證照時,船舶所有權人和經營人登記為某海運公司。在掛靠期間,某海運公司為擺脫債務危機,擅 自以該輪抵債。在雙方均未辦理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鄭某發現某海運公司欲處置該輪,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為船舶實際所有權人,某海運公司無權擅 自處分該輪。海運公司在訴訟中提出反訴,稱其為船舶的登記所有權人?鄭某只是實際經營人不享有所有權要求確認其擁有船舶所有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鄭某提供的購船憑證和掛靠協議, 輪由鄭某出資購買并 自行經營,海運公司只收取管理費,船舶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實際由鄭某行使,船舶所有權和經營權登記在海運公司名下是雙方基于營運需要而達成的協議的結果?海運公司并不能據此實際行使船舶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因未辦理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依據海商法第九條,某海運公司以船舶抵債的行為不具有對抗效力,海運公司的債權人并不能基于第三方的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權,故判決確認鄭某享有船舶實際上的所有權。
雖然我國沒有規范船舶掛靠方面的法律,但根據物權法和海商法的規定,在上述案件的情況下,船舶所有權應實事求是地認定為掛靠者享有。也就是說,被掛靠人在任何情況下包括與掛靠者產生經濟糾紛時,均不能以 自己是船舶登記所有權人向掛靠人主張所有權。但從該案還引出幾個尚待解決的問題#未經被掛靠公司同意掛靠方能否 以 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公 司的名義變更船舶所有權)第三方在向海運、船務公司購買船舶的過程中應如何區分是掛靠船舶還是實際所有的船舶)關于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的登記是否合理?
3、涉及被掛靠方承擔賠償責任時責任財產如何確定的法律適用。
蘇某所有人訴至法院,要求蘇某與某船務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由于1船在事故中沉沒,貨主申請扣押了掛靠并登記在某船務公司名下的2船,在法院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后,3船的實際所有人張某以3船實際所有人的名義起訴某船務公司,要求確認2船的所有權人為張某。法院經審理判決蘇某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船務公司對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后一起確權案,法院判決確認3船的所有權人為張某。
在這起案例中,張某與事故雖無關系,但 由于某公司在事故中承擔責任,張某掛靠登記在某公司名下的船舶被扣押,雖然最終通過確權訴訟確認了船舶所有權歸屬,卻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且此種情況還有可能為船務公司逃避責任提供可乘事故雖無關系,但 由于某公司在事故中承擔責任,張某掛靠登記在某公司名下的船舶被扣押,雖然最終通過確權訴訟確認了船舶所有權歸屬,卻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且此種情況還有可能為船務公司逃避責任提供可乘之機。
4、涉及船舶抵押權的船舶掛靠的法律適用。
在涉及船舶抵押權的糾紛中,船舶掛靠導致的法律適用難點和爭議主要是在未經船舶實際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被掛靠企業將船舶設定抵押是否有效?
在某海事法院審理的原告漳州某海運公司、盧某訴被告福建某船業公司船舶所有權糾紛一案中, 1994年,盧某出資購買“捷運44”輪并掛靠在被告名下,雙方約定船舶登記在被告處,由盧某負責經營,并負責稅收及經營費用被告每月收取管理費5 年月原告漳州某海運公司、盧某與被告協商同意,將船舶轉移掛靠在漳州某海運公司,漳州某海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船舶所有權轉移協議。
此后原告將船名變更為“通利”輪,在漳州市交通局、福建省交通廳等單位辦理了船舶所有權設定轉移手續,并注銷了“捷運44”輪的船舶營運證。當原告在廈門港監辦理船舶注銷和過戶手續時發現被告于 1996年 11 月將該輪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由于船舶設定了抵押,廈門港監不予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船舶亦未再運。1996年9月,原告申請臨時營運證書,并開始營運。1996年 12月,臨時營運證書到期。
此后,船舶無法營運也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為此,原告提起訴訟主張案涉船舶歸其所有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捷運44”輪的船舶所有權仍歸盧某。被告限期除去對“捷運 44”輪所設定的抵押,并負責辦理船舶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原告漳州某航運公司。在本案中,被告未取得盧某同意,私自將船舶設定抵押,侵犯了盧某的合法權利。
被告與原告漳州某海運公司及盧某簽訂的船舶轉移協議,系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盧某依約履行義務后,被告未解除對捷運 44輪所設定的抵押導致船舶無法辦理過戶登記,不能辦理營運證書,在臨時營運證書到期后,無法營運。被告應對船舶無法過戶及因此而給盧田造成的經濟損失負責。
認定被告作為被掛靠人對掛靠船舶“捷運44”輪不享有所有權是普遍認 同的觀點,那么,將被告“捷運 44”輪抵押給工商銀行某支行的行為是否有效,某支行能否取得抵押權?物權法已經認可抵押權的善意取得,適用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條件。
故在上案中,應區分船舶掛靠經營的內部法律關系和掛靠船舶與第三人所發生的外部法律關系,某支行只需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在獲得抵押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抵押人不是真正所有人,即可獲得登記公信力的保護。
三、解決船舶掛靠法律問題的思路與建議
迄今為止,我國尚無專門法律法規調整掛靠關系,在實踐中對于掛靠船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分歧很大,因此,盡快完善立法或出臺司法解釋,統一船舶掛靠問題引發糾紛的法律適用是當務之急。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掛靠人與被掛靠公司所簽訂的船舶掛靠協議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在沿海運輸中,船舶掛靠經營形式大量存在,對于促進和繁榮運輸業,推動經濟的發展起 了很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國務院及其部委頒布文件中也有關于掛靠經營的有關規定,這說明我國法律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掛靠經營是持許可態度的。
從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及《關于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雖然要求原來的掛靠個人及單位轉變運營方式,但并沒有明確禁止掛靠經營。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中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該規定既明確闡釋了合同法的立法意圖,也表明立法者盡量避免使已依法成立的合同歸于無效的立場。掛靠船舶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船舶掛靠協議既然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法律并未禁止簽訂船舶掛靠協議,因此,在海事審判實踐中,掛靠經營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訂立的合同只要不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一般應按有效合同來處理。
2、明確掛靠船舶的登記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以及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首先,關于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內部關系。雙方法律關系的基礎是船舶掛靠協議,掛靠協議一般約定,被掛靠方承擔允許掛靠方使用其單位名稱和海上航行經營權的義務,同時享有 向對方收取費用的權利!掛靠方承擔向被掛靠方交納費用的義務,也享有使用對方名稱和航行經營權的權利。關于掛靠船舶的所有權,雙方簽訂的掛靠合同往往明確約定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仍屬掛靠方所有,因此,船舶所有權應實事求是地認定為掛靠者享有。
對于權利義務的承擔問題,如果第三人是債務人,雖然被掛靠方仍與掛靠方一起參與訴訟,但是由于其并未參與船舶的經營,未受到損失,因此不應享有相應的權利。
如果第三人是債權人,則審判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意見,即被掛靠方與掛靠方一起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方承擔補充責任及被掛靠方不承擔責任。筆者認為,船舶掛靠經營中,掛靠方作為實際所有人和經營人,應對經營中造成的損失承擔直接責任。被掛靠方作為登記所有人,向掛靠方提供運輸許可證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從維護交易秩序安全出發,被掛靠方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且,掛靠畢竟是一種規避法律或政策的行為,極易產生經營風險和管理問題,如果被掛靠方完全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將縱容被掛靠方對 申請掛靠的個人、合伙或法人不加甄別,這也會放任被掛靠方不積極履行對掛靠船舶的監管責任,由此必將最終損害他人利益,甚至危及行業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但如果承擔連帶責任的話,將加重企業經營壓力,對航運業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筆者認為,被掛靠方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但在于掛靠船舶引起的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情況。如果是被掛靠方與第三人的糾紛,且被掛靠方需承擔責任,我們認為,被掛靠方并非掛靠船舶的實際所有人,此時的第三人也并非法律認可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被掛靠方的責任財產不應及于掛靠方的船舶。當然,法院在處理此種情況時,要注意嚴格審查,防止被掛靠方與人惡意串通將自己所有的船舶認定為掛靠船舶,從而逃避債務。
1、逐步完善船舶掛靠經營的登記公示制度。
一方面掛靠經營現象普遍存在且在當前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特定的作用,所以需要對其特定歷史階段的合法性予以肯定。但同時,由于掛靠經營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也引發了各類海商事糾紛,并進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督管理。
截止到9月7日,門頭溝法院受理掛靠經營合同糾紛共計18件,同期增長200%。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掛靠方起訴被掛靠方解除協議、返還車輛、協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經調研,門頭溝法院反映處理此類糾紛存在三方面問題:
一是事實難以查明,案件審理困難。第一,糾紛中掛靠方多為個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不認真了解條款內容就直接簽訂掛靠協議,糾紛發生時才發現雙方未明確約定協議期限,且無法舉證證明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使得法院難以查明事實從而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訴求。第二,掛靠方對掛靠后繳納的管理費、押金、保險費、等級評定費、二級保養費等票據未予索要或未妥善保管,被掛靠方往往以“掛靠方未能按協議內容繳納約定的費用”為答辯理由拒絕解除合同或者返還車輛、協助辦理過戶,使得法院難以判斷掛靠方是否已支付相應費用。第三,在雙方掛靠合同解除后掛靠方請求被掛靠方協助辦理車輛過戶的案件中,掛靠方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曾及時要求過被掛靠方辦理過戶手續,出現合同解除后幾年內車輛一直登記在被掛靠方名下的情況,使得法院難以判斷雙方的過錯程度。
二是缺乏統一規定,適用法律困難。一方面,掛靠經營合同在《合同法》中并非有名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此合同時冠以“普通貨車掛靠經營合同”、“車輛掛靠服務協議”、“聯營運輸協議”等不同名稱。由于現有法律中缺乏對“掛靠經營”的明確規定和約束,只能根據當事人協議約定的內容或者《民法通則》基本原則以及參照《合同法》中關于無名合同的規定來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不同法官的認知和價值判斷存在區別,比如對訴爭車輛所有權確認就有“以登記為準、實際交付為準或是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取得”這三種不同的認識,此外在對被掛靠單位辦理繳費、辦理營運證和二保等手續性質的認定、被掛靠單位扣押或處置車輛的行為、車輛無法過戶的過錯責任分擔等方面亦存在不同的認識,最終導致裁判結果不統一。
三是車輛過戶受限,權益實現困難。即使法院認定被掛靠方應當協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掛靠方要求過戶車輛的權益仍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貨運經營者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合同糾紛中掛靠方多為個人,若掛靠方經過訴訟將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其將面臨無法辦理營運證從而不能從事貨物運輸的情形,繼而無法實現貨車的使用價值。另一方面,掛靠方往往請求將車輛過戶到其他公司名下,但因協議只涉及掛靠方和被掛靠單位,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將車輛過戶至其他公司名下,導致掛靠方因缺乏辦理營運證的資格一直未過戶,車輛仍然登記在被掛靠單位名下的情況。
起訴車輛掛靠需要多長時間判決
起訴車輛掛靠需要多長時間判決起訴車輛掛靠需要多長時間判決車輛掛靠合同訴訟時效多久、車輛掛靠合同糾紛如起訴,起訴要注意什么
如何起訴:
1、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一是通過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專業律師咨詢,明確所遇到的問題通過訴訟能否解決。
2、到享有合同糾紛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起訴。
3、立案后,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
4、準備證據并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
車輛掛靠合同訴訟時效多久 車輛掛靠合同訴訟時效為三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一般規則 所謂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從司法實踐中的判例上看,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也是作為有效合同來審理和判決的。另外,在掛靠合同中一般約定被掛靠人對掛靠車
車輛掛靠合同起訴的注意事項 1.車輛掛靠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簡易程序三個月之內結束,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訴訟,可以委托律師全權代理;一般情況下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具體情
如何解決車輛掛靠合同糾紛
車輛 掛靠合同 糾紛,通常是指營運車輛,因自然人個人不能從事車輛營運,個人將購買的車輛掛靠在運輸公司,并利用運輸公司的名義辦理營運證。雙方一旦發生矛盾時,因運輸公司不配合辦理車籍過戶、營運證注銷等,如無法協商一致時,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 訴訟 ,要求法院判決強制車輛過戶、變更。 《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轄 。
車輛糾紛,沒有掛靠合同法院不予受理怎么辦?
掛靠車合同糾紛屬于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
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系,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系合并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