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掛靠經營

導讀:
車輛掛靠經營關系一般是由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締結掛靠協議而確立。因此,所謂機動車掛靠,更為確切的表述應為運輸經營權的掛靠。掛靠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運輸合同糾紛和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糾紛,這兩種糾紛的責任承擔方式應加以區分:在運輸合同糾紛中,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托運人很難判斷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的內部關系,根據《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之間構成表見代理。那么什么是掛靠經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掛靠經營關系一般是由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締結掛靠協議而確立。因此,所謂機動車掛靠,更為確切的表述應為運輸經營權的掛靠。掛靠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運輸合同糾紛和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糾紛,這兩種糾紛的責任承擔方式應加以區分:在運輸合同糾紛中,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托運人很難判斷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的內部關系,根據《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之間構成表見代理。關于什么是掛靠經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掛靠經營是我國普遍存在的經營方式,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是指,個人或合伙出資購買機動車,經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同意將車輛登記在該企業名下,以該運輸企業名義從事運輸經營的行為。其中,出資人被稱為掛靠者,運輸企業被稱為被掛靠者。車輛掛靠經營關系一般是由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締結掛靠協議而確立。掛靠者一般是不具有運輸業經營資格的個人或企業,之所以要以被掛靠者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是因為運輸行業市場準入較為嚴格,需得到行政許可方能從業。因此,所謂機動車掛靠,更為確切的表述應為運輸經營權的掛靠。
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于掛靠經營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存在不同的做法,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由掛靠者和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可概括為: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對另一方當事人構成欺詐,增加了不可估量的交易風險;掛靠行為使得不具有從業資格的主體得以從業,顯然系規避法律的行為。掛靠者和被掛靠者違反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兩者主觀上都有過錯,因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具體責任的承擔與分配上又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由掛靠者和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掛靠者追償;二是被掛靠者僅在所收取的管理費限度內與掛靠者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收取管理費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讓掛靠者和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是不妥的。要準確回答掛靠中法律責任的承擔,首先應弄清楚機動車掛靠的法律關系。在掛靠經營模式中,掛靠者出資購買機動車,被掛靠者是機動車在車輛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名義所有人,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業務。前文已經分析過,登記機關的登記不是判斷機動車所有權的唯一標準,對于機動車所有權的認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被掛靠者并不享有機動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中的任意一項權能,掛靠者才是支配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雖然被掛靠者收取管理費,但是它并不參與經營,掛靠者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管理費的性質是被掛靠者對掛靠者進行管理所得的服務費用,而非該機動車營運所產生的運營收益。因此,掛靠者才是保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