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如何投保

導讀:
掛靠車輛如何投保機動車掛靠經營是目前在客運、貨運領域廣泛存在的一種經營現象,受國家交通運輸、車輛管理、財政稅收等政策的影響,部分實際由個人出資購買的車輛,為了能夠獲得線路經營權以及更多的運輸資源,將自己的車輛登記在運輸企業的名下,以所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運輸經營。掛靠企業則負責為這些車輛辦理上牌、年審、保險以及營運手續,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B由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掛靠車輛雖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實際車主并非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那么掛靠車輛如何投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車輛如何投保機動車掛靠經營是目前在客運、貨運領域廣泛存在的一種經營現象,受國家交通運輸、車輛管理、財政稅收等政策的影響,部分實際由個人出資購買的車輛,為了能夠獲得線路經營權以及更多的運輸資源,將自己的車輛登記在運輸企業的名下,以所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運輸經營。掛靠企業則負責為這些車輛辦理上牌、年審、保險以及營運手續,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B由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掛靠車輛雖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實際車主并非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關于掛靠車輛如何投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車輛如何投保
機動車掛靠經營是目前在客運、貨運領域廣泛存在的一種經營現象,受國家交通運輸、車輛管理、財政稅收等政策的影響,部分實際由個人出資購買的車輛,為了能夠獲得線路經營權以及更多的運輸資源,將自己的車輛登記在運輸企業的名下,以所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運輸經營。掛靠企業則負責為這些車輛辦理上牌、年審、保險以及營運手續,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
掛靠車輛作為營運車輛,為追求經濟利益,超速、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隱患,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造成人身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實踐證明,掛靠經營模式給掛靠企業帶來了極大的經營風險,基于此,掛靠企業為了分散經營風險,都會在與實際車主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中約定以下內容:乙方(實際車主)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保險,必須由甲方(掛靠企業)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事故費用按保險公司的有關理賠辦法賠償后,不足部分,應由乙方用其車輛拍賣款和個人家庭財產彌補,甲方概不負責。
掛靠企業通常會要求車主在交強險之外為掛靠車輛再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險,而由掛靠企業“統一辦理”的保險,通常是以下兩種模式:1、由實際車主直接繳納保險費,作為投保人,掛靠企業為被保險人;2、掛靠企業先向實際車主收取保險費,然后繳納至保險公司,由掛靠企業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掛靠車輛事故頻發,而一旦發生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車方與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難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多數糾紛會走入司法程序,基于對掛靠車輛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的不同理解和認識,法院的判決又是結果不一。有認為實際車主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有認為應當采用法定登記主義,由掛靠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有認為實際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掛靠企業收費獲益,亦應對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權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書中對事故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不一,更是讓掛靠車輛在侵權賠償后的保險理賠問題變的復雜起來,舉例說明:
某掛靠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人為實際車主,被保險人為掛靠企業,該掛靠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經協商或經法院判決,由掛靠車輛的實際車主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第三者也向實際車主
出具了賠償憑證。接下來該依據第三者責任險向保險公司理賠了,請看下面三種索賠情形。
A由掛靠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從相關賠償憑證上看,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并非是被保險人(掛靠企業),被保險人并未因事故的發生遭受任何損失,無損失即無需補償,掛靠企業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B由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掛靠車輛雖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實際車主并非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C由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如果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并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勢必要聲明保險標的為掛靠車輛,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償。理由是,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保障,而掛靠企業因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同樣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參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要獲得保險金賠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2、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受到了財產損失。
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前述拒賠理由,從法律理論上來講是有依據的。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掛靠企業收取掛靠車輛的服務和管理費用,因此對掛靠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掛靠車輛的損毀和侵權賠償,均由實際車主自行負擔了相應法律后果,掛靠企業并不因此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因此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在保險司法實務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