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出事故 保險公司賠不賠?

導讀:
死者親屬向保險公司索賠事故發生后莊某的家屬王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肇事車輛司機郭某、車輛所有人趙某對方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永昌支公司賠償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原告同時起訴哈密某保險公司要求其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莊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和座位險。對方車輛的投保公司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哈密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并非本案的適格當事人因此拒絕賠償。剖析法理原告終獲賠原審認為莊某駕駛保險車輛與郭某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碰撞致其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那么掛靠車輛出事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者親屬向保險公司索賠事故發生后莊某的家屬王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肇事車輛司機郭某、車輛所有人趙某對方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永昌支公司賠償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原告同時起訴哈密某保險公司要求其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莊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和座位險。對方車輛的投保公司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哈密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并非本案的適格當事人因此拒絕賠償。剖析法理原告終獲賠原審認為莊某駕駛保險車輛與郭某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碰撞致其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關于掛靠車輛出事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在某運輸公司名下的大貨車以該運輸公司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貨車駕駛員遇事故身亡后由此產生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賠嗎?
交通事故致駕駛員身亡
2013年7月5日連霍高速g30線3091公里加500米路段處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莊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前方同車道同方向行駛的郭某(案外人)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莊某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7月20日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莊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郭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死者親屬向保險公司索賠
事故發生后莊某的家屬王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肇事車輛司機郭某、車輛所有人趙某對方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永昌支公司賠償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原告同時起訴哈密某保險公司要求其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莊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和座位險。對方車輛的投保公司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哈密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并非本案的適格當事人因此拒絕賠償。
哈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莊某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莊某為該車的實際車主。2012年5月27日莊某以運輸公司的名義為大貨車在被告哈密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所投保險種為1.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2.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承保1座每座限額5萬元3.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承保2座每座限額5萬元4.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雙方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莊某依約定交納了全部保險費保險期間自2012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3年7月27日24時止。
剖析法理原告終獲賠
原審認為莊某駕駛保險車輛與郭某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碰撞致其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故判決被告哈密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款15萬余元賠償原告王某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莊某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哈密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承包期內但車損險一般都基于合同關系主張本案與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原審第三人運輸公司原告直接向該保險公司主張車損險主體不適格一審法院不該將保險利益判歸該保險公司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保險合同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該保險公司應向運輸公司支付理賠款因運輸公司不是真正車主其再將理賠款支付給實際車主莊某故真正對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的是莊某其可以作為保險受益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莊某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其親屬應為本案適格當事人。此外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發生合同約定的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綜上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